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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故宮大盜”能挽回故宮臉面嗎

2012年03月20日10:58    來源:齊魯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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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落馬官員,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常常被“從輕發落”,而弱勢如石柏魁者在量刑中常常被從重從嚴。執法“看人下菜碟”的行為充分表明,要打破公眾對司法的普遍焦慮,必須從認真對待每一個石柏魁開始。
 
□評論員 石念軍
 
幾乎與案發時的情形一樣,“故宮大盜”石柏魁一審判決結果一經傳開,就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北京二中院依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石柏魁去年5月8日在故宮博物院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另涉兩起盜竊舊案。盡管控辯雙方就量刑是否從重問題當庭激辯,但被告人最終一審領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1.3萬元。
 
輿論的關注在於:13年刑期是否量刑從重,甚或過重?公眾輿論雖無權干擾司法,且石柏魁確已偷竊,但其犯罪行為是否“情節特別嚴重”,人皆可有自我判斷。
 
據一審審判長解釋,“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三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同時,“鑒於石柏魁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對比現行司法規定可見,“情節特別嚴重”屬於盜竊罪量刑的最高一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之前公布的相關案情,法院的這一認定,其實與公眾的認知存有較大差異。
 
首先,在相當一部分人看來,既不懂文物知識也不知所盜文物價值幾何的石柏魁,與所謂的“故宮大盜”著實差得太遠。其次,決定判決本身的,應該是犯罪行為本身,而不能因為是在故宮行竊,就必然對犯罪行為加以特殊的重罰。考量案件的社會影響,固然是司法尊重“國法、天理、人情”的體現,但如果以社會影響程度的大小認定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與否,無疑有損司法公正。
 
再退一步講,即便故宮遍地“國寶”,但它以商業方式承辦的展覽,能與其他商業場合有多大差別?事實上,輿論之所以高度關注此案,正是因為對故宮安保失職的不滿。
 
誠然,管理部門失職和盜竊分子作案是兩碼事,問責路徑也截然不同。但現在,一方面是故宮無人承擔失職之責,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從重領刑,兩相對比折射出了涉事雙方的不同力量對比。就地位、資源、關系等因素而言,石柏魁與故宮不可同日而語。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公眾為什麼覺得此案一審被重判,正是感覺故宮試圖以此結果挽回顏面。
 
公眾對故宮失竊案審判的關注,並非僅關注石柏魁的具體刑期,它實際上凸顯了一種普遍的焦慮。因為根據對以往很多熱點案件的圍觀經驗,司法的尺度在不同的人面前往往有不同的表現。一些落馬官員,雖然涉案金額巨大,但常常被“從輕發落”,而弱勢如石柏魁者在量刑中常常被從重從嚴。執法“看人下菜碟”的行為充分表明,要打破公眾對司法的普遍焦慮,必須從認真對待每一個石柏魁開始。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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