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收上說,一方面,國內企業減稅的呼聲很高﹔但另一方面,跨國公司通過避稅造成巨額的稅收流失。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反避稅調查力度一再加強,但仍有很多企業通過各種避稅手段少繳稅。甘肅省國稅局工作人員劉浩(化名)告訴記者,可以看到,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虧損面達六成,“長虧不倒”現象非常普遍。(《中國青年報》5月2日)
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的數據顯示,跨國公司每年的避稅活動給中國造成300億元的稅收損失。隨著對外貿易經濟快速增長,當前跨國公司避稅年稅額遠遠大於2004年的300億元。因此,作為稅收監管的重要領域之一,相關職能部門不能對逃避稅款的跨國公司放鬆監管,讓它們侵害國家財政收入和社會公平。加強對跨國公司稅收監管。一是保護國家財政收入不受侵害﹔二是公平國內外企業稅收負擔,建設公平稅收法制環境﹔三是保護國家主權完整,跨國公司大肆避稅,實質上也是對國家主權另一種形式的踐踏。
當前,跨國公司利用關聯關系進行避稅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一是轉讓定價。即高買低賣,比如原料進價20元,成品卻以10元賣出,制造環節不賺錢,企業處於虧損,而關聯企業將利潤劃歸到國外母公司,在中國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是成本分攤,將本應該由國外公司負擔的成本費用轉移到國內,或者說將稅率低地區的成本,轉移到稅率高地區的企業,使得收入和費用不配比,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比如,具有關聯關系的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共同研發一項專利,避稅企業就會將研發這部分專利產品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分攤到國內,將利潤轉移到國外。
三是資本弱化。所謂資本弱化就是將權益性投資變為債權性投資,以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換句話說,本應該是股份投資,卻說成是企業向股東借錢,這樣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作為借錢,就會支付利息,而利息費用是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但如果是入股投資,則企業隻能以分紅形式支付紅利,分紅作為稅后利潤支付,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是其他避稅,比如濫用稅收優惠和協定避稅、濫用公司組織形式避稅以及利用避稅港避稅等。
國家雖然在反避稅方面取得顯著成績,2011年通過反避稅手段增加稅收貢獻239億元。但與日益猖獗的跨國公司避稅形勢相比,反避稅工作依然有些滯后,相關反避稅法規以及反避稅人才建設,明顯不能適用當前反避稅工作的需求。
反避稅制度建設方面,目前僅有的法規就是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這部法規對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類型、方法進行了規定,但對企業如何配合稅務機關、該承擔哪些責任,則沒有明確規定,使得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反避稅調查和管理缺乏制度支撐,以至於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形成“拉鋸戰”。
反避稅人才建設滯后則更加明顯,不要說目前各高校還沒有開設專門的反避稅專業,就是當前反避稅人才,也是基層稅務機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臨時從其他稅收管理崗位抽調的,沒有反避稅工作經驗,也不具備檢查大型跨國公司賬務的能力,當然也就無法對其有效管理。(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