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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老總永不退休揭權力監督傷疤

2012年07月05日16:3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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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吉偉德
 
今年74歲的吳小莉自1994年開始,以上海公用事業局基建處副處長的身份兼任國企老總,1998年退休。然而她在退休后又繼續經營該國企長達十余年,並且在這期間以百余萬元的價格將價值4000余萬元的國有資產“變公為私”。今年6月,吳小莉因貪污罪被判無期。(7月4日《中國青年報》)
 
“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之所以能夠“不退休”,主要原因在於官商不分的體制之弊:沒退前既是主管部門的領導,又是下屬企業的法人,而退休后繼續擔任企業老總,實行權力的延伸化和期權化。相比於擔任獨立董事,或者挂職領取報酬,“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的行為更加直接,使相關制度完全失效。   
 
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第一,法律方面存在漏洞,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相關的認定標准,在証據上也難以把握。而在《刑法》方面的規定也極為模糊。這無疑給權力期權化的監管增加了難度。第二,現有的監管機制很容易流於形式。北京師范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友軍認為,下級對上級監督缺權力支撐,平級之間監督缺保障,上級對下級監督缺了解,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更顯得滯后。第三,受習慣認識的影響,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位時監督多些,退休后則相應少些,同時很多行業還沒有實行責任終身追究的辦法。
 
事實上,要解決這種現象,一是必須對權力期權化,甚至對這種“永不退休”引起足夠的重視,優化頂層制度設計﹔二是必須實行過程監管,特別要注重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無論退休還是在職人員的動向,都能被社會和監管部門及時掌握,接受全面的監督﹔三是必須強化責任追究,要防止《公務員法》和中央紀委文件成為擺設。假若當初“不得擔任”的禁令得到了落實,“永不退休”的現象也就不復存在,而退休女官員也斷不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所以,當制度成為擺設,對國家、社會還是個人都是一種傷害。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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