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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雅照,“人肉搜索”不能越界

2012年08月13日10:5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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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如果隻將“人肉搜索”結果提供給公安機關而不進行擴散,也可以看作是公民在行使監督、舉報的權利,但將其信息公布於眾,這實際上是在動用一種“私刑”。
 
從8月8日起,一組不雅照在網上流傳。網友曾懷疑,該不雅照內的兩人為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兩名負責人。前天,合肥市、廬江縣均對此予以否認。從8月11日上午開始,有網友進行“人肉搜索”,據稱,其中一名男子系安徽某高校團委干部。
 
網友對不雅照的主人公進行人肉搜索,也許是出於好奇心,越是大家都不知道就越想知道﹔也可能是出於權利意識的增加,想行使一下監督的“權利”,揭發官員的“艷照門”。然而,人肉搜索也和所有行為一樣都有一定的尺度,這個尺度就是法律的邊界,如果逾越了法律的底線,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權,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正如上述事件中,網友在搜索出不雅照主人身份后,將其照片、姓名、工作單位等個人詳細資料公布於眾,忽視了照片主人也應有的隱私權和人格權。在法律上,並不是隻有虛構事實才會對他人形成名譽侵權。就算網友所提供信息是真實的,這種做法也將給照片主人帶去生活、工作的種種不便,勢必給其名譽造成極大傷害。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不雅照主人也進行了違反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網友進行人肉搜索應該認作是一種監督,何錯之有?如果網友只是出於好奇或監督進行了人肉搜索,最終選擇將搜索結果進行保密,那麼網友的行為就並不構成違法。或者網友隻將結果提供給公安機關而不進行擴散,這也可以看作是公民在行使監督、舉報的權利。
 
但無論艷照的主人是普通人還是官員,這樣將照片隨意公布,都是侵犯隱私權。即便官員作為公眾人物,隱私界限比普通民眾要小很多,也不應接受這種示眾的“制裁”。在確定艷照不是官員之后,網友再進行“人肉搜索”,更是毫無道理。
 
事實上,不雅照主人的違法行為本應由有關部門進行追究、懲罰。不雅照的內容本是很隱私的,即使公安機關在追究不雅照主人的法律責任時,也將盡可能地盡到保護當事人隱私的義務,盡量不給當事人及其家人帶去不良影響。而網友將其信息公布於眾,這實際上就是在動用一種“私刑”,使照片主人及其無辜的家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飽受社會輿論的指責。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一些門戶網站在傳播該事件時,做法也存在很多不當之處。比如有的網站,把這組不雅照制作成的視頻,在重要位置推薦。但在使用照片時,並沒有在人物臉部打上馬賽克,使得人們能夠清晰地認出照片主人。不得不說,這在不經意中也對照片主人構成了侵權。
 
□蘇潤(法律工作者)
 
(責編: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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