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些政府部門僅看到形式法治,表面上是在依法辦事,實際上可能與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背道而馳。
浙江寧波一對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於今年年初順利產下了第二胎,令樂翻天的全家人意想不到的是,幾名計生人員突然找上門來,以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也要經過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兩人在生孩子前未辦理手續為由,決定征收社會撫養費7萬余元。但夫妻倆認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無需繳納,目前計生部門已申請強制執行(9月10日《現代金報》)。
的確,在我們的生活中,有資格、合條件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而為,尤其在法定需經許可程序的領域,還需政府部門的確認。因此,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需辦理批准手續,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如果不辦理手續就“擅自”再生育,漠視法律程序和政府管理,自然存在過錯,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糾正,但是僅僅因為缺乏一紙“准生証”,就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事實視而不見,強行按“超生”處理,無疑值得商榷。
符合再生育條件未辦理手續和“超生”有本質的區別,前者只是程序上有欠缺,后者則是實質違法,二者后果顯然應有所區別。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可見,從法理上說,寧波這對雙獨夫妻生育二胎,即使事先沒辦准生手續需要受到不利評價,在實質上也不符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定條件。
而且,雙獨夫妻符合再生育條件而沒有辦手續,固然有自身法律意識淡泊的過錯,但計生部門的服務意識差恐怕也難辭其咎。這是因為,為保障和促進優生優育,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計生部門的計劃生育指導與服務職責,而不全是管理和罰款權力。
在寧波這對夫妻從懷孕到生育長達9個月的時間裡,如果當地計生部門沒有發現未辦手續而准備生育的情況,顯然是失職的,枉費了國家苦心設置的各級各類計生管理網絡﹔如果發現了並積極指導、協助其辦理相應審批手續,有理由相信,這對夫妻不會對舉手之勞且還“服務上門”的審批程序公然藐視。
而“孩子一出生便上門收費”的事實,不免讓人懷疑,當地計生部門是否之前發現了這對夫妻未辦手續卻沒及時糾正,而是選擇了坐待“生米煮成熟飯”后再“秋后算賬”。倘若真如此,無疑是執法權力的異化,更有收費經濟之嫌。
其實,從事情本身來說,即使孩子已經出生,隻要符合生育條件,補辦生育手續盡管不應被提倡,但也不該是什麼難事,更不應該上綱上線到征收社會撫養費。這不僅關系到法律的是與非,更關系到政府管理職責的本與末。如果一些政府部門僅僅看到形式法治,表面上是在依法辦事,實際上可能與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背道而馳,也與重指導服務、輕罰款強制的社會管理創新趨勢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