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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公務員考試,“性格”咋成錄用標准

光明網評論員

2012年10月18日14:59    來源:光明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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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今天(10月18日)媒體的一篇報道,為國家公務員考試和錄用中的亂象又添一景。

話說去年9月,廣東省一事業單位職員在公務員考試中報考了福建省省委辦公廳一科員職位。按照錄用標准,福建省省委辦公廳向社會公開招錄技術中心科員1名,要求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專業、碩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學歷。上述報考人的個人資歷完全符合這些要求,且在筆試、面試環節中分別取得第一名,也順利通過了體檢。但是,正當已經辭掉工作的報考人准備到福建省委辦公廳入職時,卻被電話告知因“性格原因”不予錄用。在一段福建省委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與當事人的協商錄音中,一位干部處負責人表示,拒絕錄取該報考人的原因,是在考察環節中發現該報考人在性格方面的表現不符合該廳要求。

那麼,該廳所要求的“性格”究竟什麼?這些“性格”要求在什麼條例、什麼法律或什麼標准中予以規定?這些或這種“性格”要求在招考條件中是否予以列明並公布?衡量、測定“性格”類型與指標的依據和標准又是什麼?回答不了這些問題,所謂“性格”,不就成了任有權者隨意拿捏的“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逗你玩”游戲了嗎?如此,還要公務員考試作甚,還要筆試、面試干啥?

的確,如果從表面上看,錄用單位所謂“相關文件有規定,省委辦公廳作為用人單位,如發現考生有不適合的情況,有權提出不予錄用”的說法也並不錯。但是,問題就在於其中“不適合的情況”究竟有沒有范圍和限度。如果這裡的“不適合的情況”超出了公務員考試制度的規定范圍,與公務員筆試和面試的成績相沖突,那麼,顯然,根據這樣的“不適合的情況”而定下的標准,是違背公務員考試和錄用的有關政策法律的。

在此,“不適合的情況”之所以不能成為公務員考試和錄用的標准,就在於其模糊性、隨意性和因人而異性。任由這種模糊性和隨意性泛濫,那麼,今天這種“不適合的情況”可能是候用人員的“汗腳”,明天還有可能是候用人員的“單眼皮”,后天甚至可以是候用人員的“腰圍”……而“並不存在舞弊行為”的辯解,也不能消除這種模糊性和隨意性。在公務員考試和錄用中,並不是“不存在舞弊行為”就都是合規守法的行為。此外,“我們為了公平起見,這個崗位一直空缺至今,也沒有進行補錄”的說法,也同樣不能消除由此引發的種種懷疑,“一直空缺”和“沒有進行補錄”也不等於“公平”。而記者得到的有關“由於具體崗位涉密,並不能向當事人公開不予錄取的原因”的回答,則又給“不適合的情況”增加了幾許神秘的色彩,讓普通人更加難以一窺究竟。

國家公務員錄用,以筆試和面試的環節構成考試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了在最大限度內,盡可能地擯除人為的因素。當然,筆試和面試是否就能挑選出最優秀的人才,遴選出最適合的人選,則又當別論。不獨在中國,實際上,在世界各國,公務員考試和錄用制度都只是保証社會基本公正的一種社會流動制度。所謂“基本公正”,當然不是絕對的公正。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就絕對沒有公正。而上述“不適合的情況”,其實就是用難以制度化、難以落實的絕對公正,來拒絕公務員考試和錄用制度與標准,由此損毀社會公平的作為。

(責編: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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