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09:28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當前,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不約而同地成為學術界、決策層以及民間輿論的願望與期盼。歸納起來大致有三個原因:
一是強調稅制的調節功能,認為直接稅調節功能強,尤其是通過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使富人多納稅,對抑制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把直接稅比重的高低視為稅制結構優劣的標准,認為直接稅比重高是現代稅制的基本標志,是稅制結構優化的方向﹔
三是把累退性、可轉嫁性、不公平性都歸之於間接稅,認為間接稅比重高放大了這些缺陷,要糾正或減少這些弊端,那就要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即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來實現。
其實,上述認識存在誤區。這既反映了現代稅收理論方面的問題,也說明我國當前快速變化的現實所導致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帶給人們太多的不適應,總希望用簡單的辦法來解決復雜的問題,用確定性思維來解決不確定性問題。
例如,縮小貧富差距就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稅收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美國的直接稅比重較高,達到80%,而其貧富差距近20年來一直在擴大。從年度來看,直接稅可以讓富人多交稅,起到了“削高”的作用,但從一個較長的時期來觀察,則另當別論。
按照流行的分類方法,我國屬於直接稅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等。是不是通過對這些稅種進行改革可以來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呢?從現實來看,其可能性等於零。
在勞動報酬佔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下降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工薪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是必要的。這樣一來,個稅佔全國稅收收入比重從2011年6.7%降到了2012年上半年的6%,這種趨勢短期內仍將延續。當前減稅的呼聲仍然很高,若是工薪所得稅免征額進一步提高,那個稅的比重將會進一步下降。也許可以通過加大對富人征稅的力度來對沖個稅的負增長,但難以扭轉個稅比重的下降。隻有等到人均收入水平上了一個新台階,稅基進一步擴大,個稅下降的趨勢才會扭轉。
稅制結構是否合理取決於一國的公共選擇,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相關。世界各國的稅制各不相同,都是一個國家在一定發展階段做出公共選擇的結果。在稅制上沒有國際慣例可言。作為一種世界性現象,發展中國家直接稅比重低、間接稅比重高﹔而發達國家則相反,直接稅比重高、間接稅比重低,這其中蘊含著一種不以人的主觀意願為轉移的稅收收入結構變化的客觀趨勢。
直接稅的稅基是收入,隻有當國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時,直接稅稅基才會擴大,其比重才會提高。發達國家人均收入水平高,例如美國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我國的10倍,直接稅的稅基寬廣,才會在稅收收入結構上形成以直接稅為主體。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直接稅稅基狹窄,即使是有所得稅這樣的直接稅稅種,其在稅收收入結構上的表現也會相當弱小。
例如,我國的個稅在全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僅6%,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人均收入水平低,個稅的稅基相對狹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個稅流失為零,征收率達到百分之百,我國個稅比重也無法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我國人均收入為美國的十分之一,直接稅比重比美國低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以此來証明我國稅制的缺陷。
從縱向比較來觀察,我國直接稅的比重總體上是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升的。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制結構的基本框架未變,但直接稅的比重卻隨著我國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以個稅為例,1994年個稅僅有72.7億元,佔全國稅收收入比重隻有1.43%。隨后逐年增加,1995年個稅規模破百億元,該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4754元﹔2011年個稅達到6000億元,個稅佔比達到6.7%,該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3.5萬元。
這種簡單的對比雖然不很嚴謹,但至少說明一個道理:直接稅的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為先決條件,無法通過稅制改革人為地拔高。換句話說,直接稅能否成為主體,從根本上說是由一國的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而不是由稅制改革決定的。(作者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