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11:0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日前發布,擬立法規定:“在發生火災、地震、台風、洪災、車禍等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應當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自然災害或事故災難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應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規定,容易讓人聯想起多年前那場大火災中的“名言”——“讓××先走”,以及災難中逃得比學生快的“范跑跑”。吊詭的是,“讓××先走”聽到的幾乎是一邊倒的罵聲,而“范跑跑”則有不少同情者,說明未成年人保護的觀念正在嬗變。四川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時,還刪除了禁止“范跑跑”的相關條款。廣州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將未成年人在災難面前逃生的優先權予以確定,是一種進步。
要說“保護規定”還有什麼增進空間,我覺得還應該將“狼爸”、“虎媽”納入“規定”視野,防范“家暴”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傷害。“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本來就是走偏的傳統觀念,獨生子女時代又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這種思想,社會上出現許多“狼爸”、“虎媽”。去年,媒體報道了一位“狼爸”,他的口號是“三天一頓打,孩子進北大”。這位“狼爸”的孩子從小就得背誦《三字經》、《弟子規》、《聲律啟蒙》等國學經典,背不好就躲不掉一頓打,打完后還得背,一直到會背了才能睡覺。孩子是進北大了,“狼爸”出名了、“成功”了,可誰來問問孩子的感受?關心孩子幸不幸福?更有甚者,東莞一位恨鐵不成鋼的“狼爸”竟將自己4歲半的孩子活活打死。
囿於現行法律以及傳統觀念,對“狼爸”、“虎媽”的監管是不夠的,父母在孩子身上“施暴”,隻要不鬧出人命,現行的法律很難有效介入。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出發,當對兒童構成身心傷害的暴力行為被發現時,社會有關方面向受害人提供幫助的同時,對施暴的父母進行適當的教育與懲罰是非常必要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定,不妨在防范父母對孩子施加“家暴”上多想辦法,將“家暴”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另外,因為“家暴”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很難尋到家庭以外的人對自己進行保護,導致“家暴”很難被發現,等到被發現時往往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未成年人保護規定,是否可以從完善組織入手,建立“家暴”干預、救助機構,對未成年人提供切實可行的幫助?(連海平)
(原標題:“優先保障未成年人”也得管管狼爸虎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