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10:59 來源:《環球時報》 手機看新聞
熊丙奇
最近,山西太原、浙江溫嶺各有一名教師被曝光體罰、虐待幼兒,成為社會焦點。對這兩名教師,地方教育部門、涉事幼兒園在第一時間做出了處理:辭退涉事教師,並准備就此對所有教師進行集中的師德教育,而溫嶺的涉案女教師25日已經因涉嫌尋舋滋事犯罪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這說明虐童事件實際上已不是師德缺失的問題,而是涉嫌違法犯罪。
當前,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完善,針對中小學生的就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政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權責有明確規定。依照這些法律,教師虐待孩子的行為已然違法。
可是,這些法律並沒有根植於教師的腦海,甚至在教育管理、學校管理中也被忽視。前不久,我國出台中小學教師專業標准,其中一條是教師不得挖苦學生,這條要求教師尊重學生人格的標准其實早就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何須再提?法律的規定本應是教師的底線標准,而不應被列為專業標准。
由於廣泛存在的有法不依現象,這些法規至今尚未在校園樹立充分的權威,一些教師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社會對他們本應明確從法律角度提出的要求,也被演繹為師德。這實質造成師德標准的下降:本該是人人都應遵守的底線,做到了反而成了有道德的事。
要改變這一問題,需要轉變傳統的“師德教育”為法律教育,在教師入職和日常管理中,明確告訴教師必須依法教育、管理學生,不得侵犯學生權益。對此,學校必須清理一系列與法律法規沖突的校內管理規定,給教師們做出示范———我國一些中小學設置的校規,其實是和法律規定有沖突的“土校規”,諸如,要求男生女生交談時要距離1米以上,否則要被處分甚至開除,就明顯侵犯學生權益。另外,學校在教育中,也應把法律教育、規則教育作為十分重要的內容,增強學生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這是監督學校和教師、依法治校和依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再次,對於各類教育事件,要嚴格按其性質進行處理,樹立規范的程序。比如,對於教師的教育質量糾紛,這屬於教育事務,調查、處理的機構該是學校的教師委員會,而不是學校行政機構﹔再比如,教師的學術不端屬於學術事務,應該由獨立的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而教師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則是法律問題,應該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學校再根據司法調查、處理的結果進行行政處理。
這樣的處理,其實也要求學校(幼兒園)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明晰辦學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權責,並建立相應的教師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等機構。可以說,一些學校內教師和學生出現的行為失范,與學校管理、決策都由行政機構負責,行政、法律、道德問題一把抓有很大關系。要預防虐童事件的發生,學校不能隻靠“倡導師德”,而是需要建立現代學校制度,依法治校。▲(作者是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