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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女代表攜嬰兒赴會”有法可依

2012年11月13日08:42    來源:新京報    唐果    字號:
摘要:允許哺乳期代表帶孩子參會是哺乳期代表的基本權益,也是會務方的分內事,是依法辦事的基本要求,應設法“保障”。

允許哺乳期代表帶孩子參會是哺乳期代表的基本權益,也是會務方的分內事,是依法辦事的基本要求。

兩位隻有四五個月大的小寶寶,出現在十八大新聞裡。來自四川代表團的黨代表蔣敏和羅瑋,因為孩子分別隻有4個月、5個月,尚未斷奶,經中央批准,同意她們帶著孩子參加大會。日前,四川省的相關領導還專門看望她們,為兩位特殊“家屬”帶去一份溫情的問候。(《四川日報》11月11日)

十八大代表團中兩位未斷奶的寶寶隨母親到京,網友紛紛稱贊中央“特批”非常“人性化”。

誠然,相比“為工作犧牲個人生活”的先進報道,能帶孩子參加黨代會的確很有人情味兒,但我們在拍手稱好的同時,也該冷眼旁觀——哺乳期婦女本應依法享有哺乳權利——早在1988年,我國就出台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中規定哺乳期婦女所在單位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如果女職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多增加半小時的哺乳時間﹔2012年4月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將每多哺乳一名嬰兒增加的時間從半小時提高到1小時,進一步保証了哺乳期婦女的權利。

這樣看來,允許哺乳期代表帶孩子參會是哺乳期代表的基本權益,也是會務方的分內事,是依法辦事的基本要求,應設法“保障”。

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政府有這樣的信心,公眾也該“挺起腰杆”,在迅速發展的社會生活中,增強自身的法制觀念,懂法、守法、依法維權,讓“哺乳期女代表攜兒赴會”等一項項權益得以實現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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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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