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來國務院已經先后數次發布國務院令,廢止了一大批不合時宜的行政法規。這既說明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法律規范必須隨之改變﹔另一方面也折射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立法機關應當改變自己的立法觀念。 |
近日,國務院發布通知,廢止公布於1951年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理由是該規定與《保險法》相沖突。
其實,近些年來國務院已經先后數次發布國務院令,廢止了一大批不合時宜的行政法規。這既說明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法律規范必須隨之改變﹔另一方面也折射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立法機關應當改變自己的立法觀念。
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史上,存在著歷史感覺派和現實理性派。歷史感覺派強調法律對文化的延續作用,反對法律的反復修改,希望法律能延續歷史傳統,保持足夠的穩定性。這種主張往往帶來意想不到的結果。有一次,英國前首相布萊爾到議會下院開會,發現樓梯拐角處站著一位服務人員。他非常好奇,翻閱議會法律典籍才發現,原來當年下院粉刷油漆不易晒干,所以專門立法在此設服務人員,提醒議員小心自己的燕尾服被污染。這個延續了數百年的法規令人啞然失笑,但這種現象在很多國家並不少見。
對此,美國前總統裡根秉承現實理性的立法觀念,曾敦促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規定每個法律草案必須有明確的實施年限。年限一過,除非國會投票表決繼續實施,否則立刻廢除。由於黨派之爭,這項草案沒有獲得批准,但后來美國制定法案時,越來越重視年限,現在有些法律甚至變成“年度”法律。
我國立法機關通常的做法是,制定新的法律文件來代替舊的法律文件。這樣做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法律規范的滯后性問題,但由於法律文件包含著許多法律規范,如果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時候梳理得不夠徹底,那麼,很可能會出現“挂一漏萬”的現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類似這樣的“世紀法規”現象,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縮短法律文件的壽命。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定期審查已頒布生效法律規范的實施情況,根據社會形勢變化需要,制定或修改現行的法律規范﹔第二,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修改和廢止的行為准則,為公民通過訴訟方式維護法律的尊嚴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建議今后可以將立法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其制定統一規則,行政機關不再享有立法權,既減少行政立法所帶來的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弊端,也可以避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沖突。(作者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