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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詢身份行“質詢”之事 情理法均不合

2012年12月05日14:46    來源:中國台灣網        字號:
摘要:據台灣媒體報道,學生在“立院”指責“教育部長”引發討論。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評論指出,人們常說做事要懂得情理法,才能得到尊重,事情也才有做好的可能。不管是依情理法哪個層面來看這件事,學生方面都不是很站得住腳,也許這是學生方面在抗爭前該先省思的問題。

   據台灣媒體報道,學生在“立院”指責“教育部長”引發討論。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評論指出,人們常說做事要懂得情理法,才能得到尊重,事情也才有做好的可能。不管是依情理法哪個層面來看這件事,學生方面都不是很站得住腳,也許這是學生方面在抗爭前該先省思的問題。

  評論摘編如下:

  人們常說做事要懂得情理法,才能得到尊重,事情也才有做好的可能。學生站在“備詢”台上質詢“教育部長”,我想是台灣歷史以來頭一遭吧,為此我們就從情理法的觀點來看這件事。

  首先就情的部分,今天在嚴肅的“國會”殿堂,平日“立委”興風作浪那就罷了,今日是一個學生身分站在“委員會”裡,該有的態度與禮貌是基本的要求,況且“教育部長”好歹之前也是堂堂大學校長,一名教授,一位學者,不論其功績為何,基本之尊師重道禮儀不是從孔子至聖先師以來就教導我們的嗎?所以最起碼的,人情面也應該做給“部長”。

  再就理之部分,我們常說做人要講道理,而今學生不顧人情問題而炮轟“部長”,不管是在肢體語言或者是語調方面,似乎都有失妥當性,就好比“部長”有誠意要來向學生道歉,卻有學生代表頭撇一邊自顧自地坐在桌上,這種態度是一個學生在師長面前該有的嗎?因此在這場面下,縱使學生用意是好的,但卻有可能因為他們的態度與表現,讓整件事變得沒道理了,民眾指責點也會有所轉移。

  最后就“法”的部分,依據“憲法”第67條的規定,在“立法院”各“委員會”裡,可請當局人員或社會上有關系人員接受“備詢”,就本條所言,社會上有關系人員是一個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所以他擁有很多解釋的空間,因此學生包不包括在這之列,就有討論空間,不過學生以社會上有關系人員接受備詢,能對政策之決定有什麼幫助是存疑的,況且學生是在“備詢”身分的時候實行“質詢”之動作,此幾乎與法律之規定背道而馳。

  綜上而論,不管是依情理法哪個層面來看這件事,學生方面都不是很站得住腳,也許這是學生方面在抗爭前該先省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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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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