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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畫地為牢下的土地資源配置

2012年12月10日09:39        周其仁    字號:
摘要:畫地為牢的政府卻沒轍了。作為本地政府,其行政和經濟權力差不多都是屬地化的。對它們來講的最優解,也隻能是增加本地范圍內的供地,興建本地范圍內的設施和其他項目,才能收取本地范圍內的淨收益。

    土地資源配置准則,不是小事情。背景已設定:香港政府獨家向市場供地,大陸這裡則是多級、多個政府競相向市場供地。“政府之間的競爭”又很特別:甲政府賣出一塊高價地,乙政府欲與之“競爭”,隻能在自己的行政范圍內多供一塊地,爭取把甲地的需求“拉”到乙地來。

  本來“高價土地”反映出的信息,是那個位置很不錯。一般而言,緊靠好位置的土地,其位置也不錯。所以市場裡一旦冒出來一塊高價地,通常總會刺激四周的地價上升,直到高地價帶來的淨收益遞減,地價才沿著離開中心的距離而遞減。

  不妨看一個集市吧。最早也許有人發現在某個位置擺攤比較“招客”,生意好做﹔其他商販湊熱鬧,到那個位置競相擺攤,自發成就了一個集市。在理解上,賣家與賣家湊到一起,爭的是買家“客似雲來”﹔買家與買家擠到一起湊熱鬧,圖的則是“貨比三家”的便利。大家熙熙攘攘地爭來斗去,“人氣”聚,生意旺,攤位租上升,地價也就上升了。

  這樣自發形成的市場,自發形成的中心,總有一股自發的吸引力,把周遭的商販、顧客以及為商戶、顧客服務的生意,不斷“拉”入市場,聚成更暢旺的市場和更有人氣的集聚地。市鎮就是這樣起來的,城市和形形色色的“中心”,一般來說也是這樣起來的。

  商販和顧客湊到一起的種種好處,要被“成本”抵消。傳統時代,人們主要靠步行,“趕集”就不可能走得太遠。施堅雅(G.W.Skinner)發現在川西傳統農村,任何一個村子向不同的方向走上個把小時,總有一個集市存在。這說明集市網絡的覆蓋密度,受到步行距離的制約。既然那時的農民走不太遠,所以集市的規模也不可能太大。不像現在火車、高速公路和飛機都通達的大都市,聚幾千萬人都不在話下。

  這件事情上,普通人面臨的選擇,無非是花多大代價才能享受“集聚點”的好處。在走不能走太遠的傳統時代,老鄉們平常住在離農地不遠的村庄裡,隔三差五趕趕集,有點交易和社交活動也就不錯了。工業化以來,人口與經濟集聚的淨收益增加了,農民進城和大規模城市化才逐漸成為普遍的選項。至於在大都市裡當宅男宅女,那隻有“后現代社會”才可想象。

  無論哪個時代,選位置的經濟准則總有相通之處:人口與經濟集聚的中心處地價最高,然后向外遞降﹔在一個合適距離之外,又鼓起一個集聚的中心,也是中心地價高、四周低﹔在一個較大的空間裡,一個個集聚的中心可以用一個個地價等高線描述的圈圈來表達。這背后的行為基礎蠻可靠的,這就是人們總是按追逐較高淨收益的經濟准則,擇地而居。

  從這點看,政府與個人、公司也沒有什麼原則上的不同。當然,政府追逐的“淨收益”,比個人、公司有更多社會方面的內容,包括諸如合法性、公眾擁護、民意等等,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問題是,政府作為一種行政組織,受到一些很特別的約束,勢必限制政府追逐較高淨收益時的選擇空間。

  比較顯著的,是政府的行政權力受到行政區化的范圍限制。說得直白一點,政府隻能“畫地為牢”。上文講過的,村裡的農民可以出村趕集,隻要跑得動,可以到鄰村、鄰鎮的市場去擺攤、去購物。政府就不行了。作為一個行政組織,它隻能在自己的行政區劃內行使權力。以土地利用為例,乙地政府有權做的,只是出讓乙地之土地,而斷然無權出讓甲地的土地。在這樣一道硬約束下,對任何非本地范圍內的市場機會——如集聚帶來更有價值的“位置資產”——本地政府既不能扑過去投資,也不能增加外地高地價區的土地供應。它惟一可以做出的反應,是增加本地的土地供應,也增加向市場出讓土地。

  這就好比乙村農民要去甲鎮趕集,但乙村政府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咱們這裡也供塊地辦個市場不就結了!村民問,咱自己咋就能辦個市場哩?乙村長答:咱村辦集市的地價比甲鎮便宜。這裡提出一個經濟問題:當甲鎮的集市產生集聚效果時,進一步擴大集市面臨哪些選擇?具體講,究竟在甲鎮多供一塊地來擴大集市,還是在乙村——或在丙村、丁村等等——多拿出一塊地來新辦集市?答案是比較淨收益。如果擴張甲鎮集市的淨收益高於新辦集市的淨收益,多供甲鎮的土地,讓乙、丙、丁村的農民自由到甲鎮趕集,最優﹔反過來,新辦市場帶來更高淨收益,那就多辦幾個吧。

  但前提是存在一個打通了的土地市場,各家算各家的賬,以便對市場機會做“理性的”反應。倘若“畫地為牢”一下:乙村僅有權出讓乙村之地,答案就變了。道理也簡單,擴建甲鎮集市的土地淨收益再高,卻隻歸甲鎮而不歸乙村,那對於隻有權出讓乙村之地的乙村政府來說,還不如另起爐灶,在乙村也辦他一個新集市最優!

  有人說對乙村的農民不也如此嗎?倘若土地私有,他們也隻能賣乙村自已家的土地。甲鎮擴建市場之利,對無權出讓甲鎮土地的乙村農民來說,難道不也是子烏虛有嗎?此問有理。但是乙村農民不但可出讓本村土地,還可以去甲鎮經商、投資,所以他們還可以做以下權衡:究竟冒很大的風險在本地新建一個人氣不足的集市,還是到甲鎮分享擴建那裡的集聚之利?反正經濟史的結果很清楚,任何時代的集市都集聚在某些點位,從來沒有村村都設集市這回事。

  畫地為牢的政府卻沒轍了。作為本地政府,其行政和經濟權力差不多都是屬地化的。對它們來講的最優解,也隻能是增加本地范圍內的供地,興建本地范圍內的設施和其他項目,才能收取本地范圍內的淨收益。在本地范圍內,如果建市場用地的淨收益大過種玉米(2446,-6.00,-0.24%),建市場就是了。至於在本村新建市場還是到鄰鎮擴大既有市場,究竟何者更優,那個問題就不歸本地政府考慮了。

  本文涉及一個大話題,就是“地方政府競爭”。近年很流行的一種解釋,就是中國高速增長的“密碼”,是神奇的地方政府之間競爭。順便評論一句,“競爭促增長”的理念一般來說對,但阿爾欽早就講過,處處有競爭,而經濟學者的任務是調查實際競爭所受的制約條件,從而理解不同約束下的競爭,有不同的行為邏輯,也有不同的后果。“畫地為牢”下的土地資源利用,與統一土地市場下的“自然”狀態,有不小的分別。政府爭相供地,當然也是一種競爭,但從現象觀察和邏輯推演兩個層面看,此種競爭並不能提升人口與經濟集聚進程中的資源配置效率。更優的辦法有沒有?有的,那就是讓土地與畫地為牢的行政權力脫鉤,回歸普通的、能夠對更大范圍的市場機會作出反應的財產權利。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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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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