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實中,常有官員抱怨憲政觀念不曾根植於社會,法治意識亦不能深入人心。但對中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憲政觀念和法治意識有沒有在官員的心底扎根。 |
如我們所知,中國正處於從人治到法治的轉型時期。現實中,常有官員抱怨憲政觀念不曾根植於社會,法治意識亦不能深入人心。但對中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憲政觀念和法治意識有沒有在官員的心底扎根。
這背后正是“以法治國”和“依法治國”的本質區別。前者是執政者用法律治理國家,后者是執政者依據法律治理國家。從受制對象看,法治重在治權、治官。憲法和法律為權力劃出邊界,為權力定下規則,為權力套上緊箍咒。執政者能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就是法治。若執政者不尊憲、不守憲、不護憲,隻用憲法和法律對付民眾,那就是人治。
要做到依憲治權、依法治權,須先改變“言大於法”的怪現狀。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法治建設的不足時曾指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之所以存在上述問題,與一些基層主要官員“一言立法、一言廢法”有很大關聯。
從以憲治民、以法治民到依憲治權、依法治權,這是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也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權力具有擴張的天性。限權就是要限制權力在安全的管道內行使,讓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社會權、市場權以及個體的私權各歸其位、各負其責。這就要求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憲政觀念和法治意識,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
從權責分離到權責統一
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是權力的最終享有者,政府和人民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政府必須在享有權力的同時履行為民眾服務的義務。同時,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背憲法和法律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權責統一。在法律和事實上不存在隻享有權力,或隻履行責任的政府。政府責任的大小正是依據享受權力的大小確定的。
10多年前,還有某基層官員宣稱,自己“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這種權力本位的觀念理當被責任本位所取代。如今越來越多的官員感慨,“官不好當了”,其實這就是法治的常態。
對於政府及其官員來說,依憲治權的內在要求可用一句話來概括: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隻有健全和強化針對官員的責任機制,才能確保權力不出軌。靠什麼來防止“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呢?還是在民主監督和權力制約下的責任機制。
作為典型的他律機制,法治強調制度的力量。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實現也不靠道德宣示,而更多依賴於一個嚴格責任機制的貼身伴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