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變相肉刑是刑訊逼供的行為方式之一,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變相肉刑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如何理解“變相肉刑”,以及在實踐層面如何使司法解釋具有可操作性,這是必然面對的一個難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明確變相肉刑逼供屬於非法証據。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明確變相肉刑逼供屬於非法証據。
變相肉刑是刑訊逼供的行為方式之一,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變相肉刑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如何理解“變相肉刑”,以及在實踐層面如何使司法解釋具有可操作性,這是必然面對的一個難題。
有必要首先對“變相肉刑”作出合理的界定。變相肉刑可理解為未採用毆打、電擊、捆吊等依然能夠使被告人身體受到摧殘的同樣效果的手段,這種手段包括連續超過法定期限審訊、故意不讓其吃飯審訊、零度以下僅穿單薄衣服審訊等使人疲勞、飢渴、凍熱等折磨肉體的方法。
盡管“變相肉刑”的形式難以概括全面,但在司法解釋中應該列舉出幾例,並且它們在性質上應該等同。這有助於實踐中對“變相肉刑”的認定。
此外,由於在實踐中,“變相肉刑”的一些方法難以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証據來証明,需要從程序上來保証“變相肉刑”的認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程序設計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定線索或者理由的,如超過法律規定的審訊期限,應當通知審訊人員出庭予以証明其審訊合法性。
二是審訊人員不出庭的,應當推定變相肉刑的存在。
三是審訊人員出庭后無法証明審訊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証明仍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庭也應當推定變相肉刑的存在,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