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死刑存廢問題引起台灣各界熱烈討論,但仍然莫衷一是。台灣《旺報》25日刊載社論指出,台灣死刑存廢問題可以比照大陸的“死緩制度”,如此可盡量避免冤假錯案,也可以真正鼓勵罪犯在服刑期間立功,起到防治犯罪的目的。 |
台灣社會對死刑的意見相當分歧,根據調查,超過7成民眾仍有“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觀念,特別是在發生手段凶殘的重大刑案之后,以剝奪行為人的生命為報復,仍是多數人堅持的正義。日前 台南發生10歲幼童慘遭毒手的案例,多數民眾對這種令人發指的罪行義憤填膺,廢除或拖延執行死刑更受到民意廣泛的質疑。
但是,死刑是最殘酷的刑罰,司法決定終極剝奪人民的生命,倘若審判有錯,根本毫無補救機會,嚴重違反人權。此外,犯罪學家屢屢指出,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許多研究也指出,死刑存廢與犯罪率並無相關,一個負責任的當局,不可將死刑做為防止犯罪的解藥, 而應該提高正確破案的比例,以有效率的司法系統,給予適宜的懲罰 、才能確實有助防治犯罪。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廢除死刑已成國際社會的共識。但考慮台灣社會的分歧,此事宜漸進處理。漸進式廢除死刑,大陸的 “死緩制度”,即可供參考。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是大陸特有的刑罰,名義上雖屬死刑,但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受刑人2年的緩執行期限,在此期間,如受刑人如果無其它犯罪行為,屆期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受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
易言之,這也是給死刑犯一個觀察期,並給予其戴罪立功的機會。由於當事人隻要在死緩期間避免觸法,即易為無期徒刑,“死緩制度”,名為死刑,實為無期徒刑。
“死緩制度”有下列優點:和死刑立即執行相比較,提供了避免冤案錯案,錯殺無辜的可能﹔其次,它亦有利於保存人証、鼓勵罪犯在服刑期間立功,進一步防治犯罪。
審慎運用“死緩制度”,可以在廢除死刑進程中,提供一個潤滑劑。而台灣當局在面對大眾對死刑的態度時,也無需將民意逕分為“贊成廢除死刑”與“反對廢除死刑”兩種。這樣的二分法,也過度簡化。其實台灣社會一方面同情受害人,反對廢除死刑,一方面也漸漸能夠接受人權潮流,了解廢除死刑的價值與理由。在兩極化的中間,“死緩制度”,不失為一個大眾可接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