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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丹紅:讓惡意欠薪不再是社會隱患

2013年01月23日13:33    來源:環球時報    吳丹紅    字號:
摘要:前不久,有媒體做了一個題為“年底了,拿不拿得到我的薪水”的調查,調查顯示高達45%的受訪者有過欠薪遭遇,僅兩成打工者合法解決欠薪問題。年終歲末往往成為欠薪高發期,最高法院選在春節臨近這個微妙的時機出台明確的司法解釋,也顯示出最高司法機關對落實懲治“惡意欠薪”的決心。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布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認定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至2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最高可判3年。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讓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不再是一張“充飢的畫餅”。

  前不久,有媒體做了一個題為“年底了,拿不拿得到我的薪水”的調查,調查顯示高達45%的受訪者有過欠薪遭遇,僅兩成打工者合法解決欠薪問題。年終歲末往往成為欠薪高發期,最高法院選在春節臨近這個微妙的時機出台明確的司法解釋,也顯示出最高司法機關對落實懲治“惡意欠薪”的決心。

  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惡意欠薪”就與“酒駕”一起入刑。酒駕入刑由於規定具體明確,從而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大大地減少了酒駕行為。前者由於規定籠統,以至於罪名雖有,但對“數額較大”沒有認定標准,操作性不強。這次的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幅度的細化。

  對於社會最底層的打工族來說,辛苦勞動的血汗錢,可能關系到生老病死的急迫之需,子女讀書繳費的指望,甚至養家糊口開銷的全部。此次明確規定兩種具體情況屬於“數額較大”,是對刑法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進一步明確,為法官日常判案提供了可操作的標准。這一規定將極大震懾惡意欠薪的雇主,起到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作用,也折射出法律對普通勞動者的尊重。

  近年來,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成為制造勞資矛盾、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社會上出現不少“綁架討薪”、“跳樓討薪”、“微博討薪”、“孩子討薪”,甚至嚴重的形成群體性事件。遭遇惡意欠薪的群體,往往處於社會底層,受教育程度不高,依法維權意識淡薄,容易因為情緒激動而造成惡性事件。用工付酬應該是社會起碼的公平和道義,惡意欠薪是對社會規則的蓄意挑戰,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對社會公道的保護。

  對於惡意欠薪,韓國的《勞動標准法》早有類似規定,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的,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以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中國台灣地區“雇佣條例”規定,雇主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后7天支付,雇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新台幣及監禁3年。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出台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司法實踐中終於有了量刑的標尺,我們希望它像“酒駕入刑”一樣,產生震懾性效果,驚醒那些潛在的違法者。

  即使拒付勞動報酬罪已有法可依,但並不能杜絕惡意欠薪的發生。我們不希望看到,討薪的問題,每次都要通過訴訟或者刑法的嚴厲手段來解決,畢竟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勞動部門、工會組織,都能擔當起各自的職責,為勞動者撐腰、維權,許多欠薪問題就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或行政手段解決。探索如何確立一個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機制,而不是僅僅滿足於一個事后補救機制,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出路所在。大家更願意看到,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成為社會常態。

  衷心地希望,2013年的春節,所有在外務工的人都能懷揣著辛苦掙來的血汗錢,高高興興回家過年!讓被拖欠工資的“年關”不再有。(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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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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