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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城雄:跨區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2013年03月12日10:11    來源:環球時報    周城雄    字號:
摘要:正因為環境責任跨區追究機制的軟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跨區污染。正由於跨區污染的普遍,已經不可能保証自己獲得一方淨土。最近的霧霾天氣就有力地証明了這一點。目前的環境態勢,已經充分說明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無法遏制跨區污染問題,必須重建新型的跨區污染治理機制。

  據媒體報道,自今年3月初起,截至11日15時,上海市黃浦江鬆江段水域已打撈死豬3323頭,鬆江本地處理難度越來越大。經初步判斷,這些死豬來自上游浙江一帶。近年來,跨區域污染事件屢見不鮮,從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河北邯鄲因上游山西水污染導致大面積停水事件到北京的沙塵暴。跨區污染事件增加,表面上看是少數個人、企業或地方政府的不良或不法行為造成的,但背后卻有更深層的原因。

  首先,大多數跨區污染肇事違法成本不高。除了個別污染是由於意外事故,大多數跨區污染實質上是意料之中的。污染肇事者十分清楚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污染,但他們為降低成本,不對污染物進行必要處理。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一般來說很難判斷自己的損失與污染者的因果關系,也難以進行舉証。環境污染違法大都難以形成民事追究,隻能依靠政府監管。可是對大部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部門都是罰款了事。如果肇事者有一定的關系和背景,往往可以免受處罰或者僅受輕微處罰。

  其次,環境執法的區域性明顯。一般的環境行政執法部門隻能監管本轄區內的企業,而難以處罰外地企業或個人。地方環保部門對可能造成本地污染的行為執法會更嚴格,因為受到當地政府和居民的壓力。但如果排污主要影響外地而對本地影響小,企業排污就更大膽,畢竟外地居民難以上門抗議,而外地環保部門也很難監管。外地受害者即使能明確指認污染企業,要獲得賠償的話,也必須經過冗長的司法程序。

  正因為環境責任跨區追究機制的軟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跨區污染。正由於跨區污染的普遍,已經不可能保証自己獲得一方淨土。最近的霧霾天氣就有力地証明了這一點。目前的環境態勢,已經充分說明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無法遏制跨區污染問題,必須重建新型的跨區污染治理機制。

  首先,加大污染處罰力度。對於造成嚴重影響的污染企業責任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同時給予高額經濟處罰,讓其傾家蕩產,消除污染企業的僥幸心理。我國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嚴厲處罰和高壓態勢,已經讓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有了很大改觀。實際上,環境污染事故的后果比煤礦事故更嚴重,一次事故可能影響成千上萬人,應該毫不手軟地打擊環境污染肇事者。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讓環境執法執行統一標准,同時脫離地方行政體系,以擺脫地方的行政干預。第三,應當參照海事法院或者鐵路法院的模式,建立專門的環境法院,適應環境污染的跨區特點,處理跨區污染訴訟問題,實現在環境訴訟方面的司法獨立和統一判決標准。

  總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雖有部分偶發事件,但根源是現有環境管理體制無法適應大規模工業化污染物的排放,對當前的污染形勢控制力和干預力不足。改革我國環境管理體制,建立新型的跨區污染治理機制已迫在眉睫。(作者是中國科學院戰略問題咨詢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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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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