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02:39: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不論醫患糾紛的責任該如何界定,隻要“醫鬧”實施圍堵打砸、非法拘禁、傷害醫護人員等行為,就應果斷出手,堅決制止,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
據報道,8月21日,岳陽市二人民醫院200多名醫務人員在醫院門診樓前靜坐,抗議“醫鬧”暴力傷醫的行為。據介紹,此前一天,該院收治了一名被捅傷的男性患者,但該患者后來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為此挾持接診醫生,欲扭送至死者遺體前下跪,更打砸辦公室,封堵急診科和門診部大樓。
這類事件一再發生,已到了見怪不怪的地步,倘非醫務人員主動站出來表達訴求,恐怕未必會濺起多少“水花”。
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一種危險的“示范效應”:出於息事寧人的慣性思維,或對“維穩”的片面認識,一些地方的政府和公安機關對“醫鬧”的過激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慷他人、國家之慨,在責任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就用撫恤、補償、促使醫護人員或醫院道歉等措施應對、敷衍。
醫患糾紛的存在是客觀的,但解決醫患糾紛的唯一途徑,隻能是循正當、合法途徑訴訟或協商解決,而不是用非法、乃至暴力手段,去脅迫他人接受自己未必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
世界上本就沒有包治百病的神醫、神藥,也仍然有許多疑難雜症或致命傷患,是即便醫生、醫院竭盡心力也無力回天的。倘一遇到這種情況就不分青紅皂白訴諸“醫鬧”,試問今后還有什麼人敢從事醫護工作?
退一萬步,即便某個醫患糾紛,責任的確在醫院或具體醫護工作者,那也隻能通過合法手段、程序追究當事人、當事機構責任。砸醫院、打醫生、損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是不論任何理由都不容於法律、道德的野蠻、惡劣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正因為長期以來,許多地方政府、公安部門對“醫鬧”行為不敢依法整治,對其過激、暴力行為怯於制止、處罰,甚至姑息遷就,敷衍塞責。這才讓一些人產生“會哭孩子有奶喝,隻有‘醫鬧’才管用”、“鬧越大好處越多”,和“即便鬧大了也不會有什麼處分后果”等錯誤意識,從而刺激、鼓勵更多人投入到“醫鬧”行列中。
針對“醫鬧”尤其是暴力“醫鬧”,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不應再抱著“花錢買平安”的錯誤思想,而應建立起專業、透明、科學、公正的醫患糾紛仲裁體系,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避免在責任未明、調查尚未展開情況下,就去責令“賠償”、“謝罪”,更不能縱容、姑息“醫鬧”們以任何理由對醫護人員限制人身自由、施加人身傷害和侮辱的行徑。
有關方面還應“一碼歸一碼”,嚴格區分醫療責任和“醫鬧”過激暴力行為間的關系,不論醫患糾紛的責任該如何界定,隻要“醫鬧”實施圍堵打砸、非法拘禁、傷害醫護人員等行為,就應果斷出手,堅決制止,依法嚴懲,以儆效尤。惟有以“醫鬧違法必究”的示范效應取代“不管誰的責任,鬧大了就有好處”的示范效應,暴力“醫鬧”的洶洶勢頭,才有望得到根本性的遏制。
□陶短房(學者)
醫鬧,醫患糾紛,醫療責任,示范效應,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