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3 00:03:00|來源:紅網|字號:
湖北鄂州市梁子湖區物價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職工工資及辦公經費多靠自籌,其中以罰沒收入為主。今年以來,該單位罰沒收入銳減,在崗不在編人員已連續5個月未發放工資。
物價局是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在價格改革、價格監測、價格預測、接受民眾的投訴和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據了解,梁子湖區物價局現有13名職工,除局長、副局長等4人工資由財政定期發放外,其他9人均面臨工資難發的窘境,也就是說,梁子湖區物價局69%的職工是在崗不在編的“臨時工”。
這些“臨時工”的工資主要來源於查處學校、醫院、企業等違規收費行為的罰沒收入,一旦罰沒收入減少,不但職工工資會相應地減少,整個物價局的基本工作都會受到影響。而地方政府又不給財政補貼,物價局幾乎陷入“工作不得不做,但做了又沒工資”的兩難境地。在這種情況下,物價局隻能夠依靠簽“責任狀”的形式自上而下攤派硬性的罰沒任務以求“自救”。
在壓力型體制下,任務攤派能夠有效督促工作人員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整治,但也會帶來違規操作的不良后果。由於罰沒目標關系到自身的工資發放問題,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物價局“臨時工”在對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進行違規判定以及罰款金額的確定時,很容易出現亂罰、多罰的現象,且站在企業、學校、醫院等被處罰對象的角度來看,他們並不知道罰沒收入到底上沒上交政府財政,“臨時工”的亂罰多罰行為會極大地損害政府公信力。
隨著市場的規范程度和政府行政執法要求越來越高,物價局能夠查處的違規情況會逐漸減少,物價局“臨時工”工資問題也會被提上議程。筆者認為,物價局“臨時工”的工資應由政府財政補貼,但這種財政補貼必須注意兩個問題。其一是編外膨脹問題,政府需要結合物價局具體工作需要,對編外“臨時工”規模進行合理控制,既不能超,也不能缺﹔其二是罰沒收入的歸屬問題,物價局的罰沒收入應上交政府財政,對拒不上交的予以處罰。如此,既解決了物價局職工工資問題,也能夠很好地履行物價局職能,規避價格違法行為的出現。
文/陶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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