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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罰養人”走不通是權力回歸常態

2014-08-23 09:03:00|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鄂州市梁子湖區物價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職工工資及辦公經費多靠自籌,其中以罰沒收入為主。今年以來,該單位罰沒收入銳減,在崗不在編人員已連續5個月未發放工資。目前,梁子湖區政府已介入解決該單位面臨的窘境。

長期以來,“執法經濟”並不鮮見,依賴於罰款手段的功能,將權力當做創收的工具,以便滿足“以罰養人”的需求。機構膨脹,嚴重的冗員現象背后,是財政支出的巨大負擔,如果沒有“創收項目”,根本無法養活大量的工作人員。作為物價局,職工工資不能按時發放,確實令人氣憤,但從權力生態的角度審視,其實並不是壞事。

放眼全國各地,與梁子湖區物價局類似的單位並不少見,出於實際工作需求,很多單位都聘用了一些在崗不在編的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臨時工”。對於這些人員,地方財政並不承擔他們的工資發放,他們的工資需要單位自己籌集資金解決。那麼,缺乏外部財力的支持,單純依賴於單位自身探尋“發財門路”,必然會面臨巨大的壓力。於是,在這種壓力下,“罰款生存”的畸形執法理念不斷蔓延,“計生罰款”、“超載罰款”等等都成為了一種常態,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實現創收。

如今,梁子湖區物價局出現的“欠薪事件”,並不具有普遍性,但從中也可以看到權力趨向於合理位置的意義。“以罰養人”走不通,並不是物價局刻意為之,原因就在於物價局的權力遇到了“梗阻”,不能像以前一樣成為“執法創收”的工具。正如該區物價局領導所言,“市場越來越規范,查處違規的情況減少﹔行政執法程序越來越規范”。不難看出,正是基於社會的發展,公民法治意識的提升,從而為行政執法編制了透明的籠子,執法手段和程序不能再處於“散養”狀態。

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權力行使遵循法律邏輯,逾越法律底線的執法方式被禁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創收”的力度。與此同時,權力參與市場管理的過程中,被管理者法律意識的補強,倒逼執法權力恪守底線和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和規定履行職能。其實,梁子湖區物價局的個案,也為全國范圍內的類似執法單位提了個醒,當權力歸位於合理位置,“執法創收”必然會成為“死胡同”。既然如此,對於“以罰養人”的畸形權力觀,不妨打好“提前量”,看看應該通過何種方式讓其淡出公眾的視野。

說到底,物價局的尷尬生存狀態,其實是權力的正常歸位,沒有必要過於糾結。但願,物價局的短暫生存陣痛,能夠喚醒類似執法單位的權力意識,讓執法手段和方式日漸規范,從而讓權力真正遠離物質利益的羈絆。(劉建國)

(責編: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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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意識,以罰養人,執法創收,物價局,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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