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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行為符合國際標准嗎?

2014-08-25 06:50: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表達自由’是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的”。這就是國際公認的表達自由的“行使標准”。

  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8月31日就香港特首普選辦法框架通過決定。很多分析認為,圍繞香港政改到了“攤牌”的時候。

  然而,香港激進反對派人士8月22日表示,如果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要求候選人必須獲提名委員會的半數通過,“佔中”將“無可避免”。這是他們在繼續向中央施壓。

  香港某些“佔中”人士聲稱,即便“佔中”行為“非法”,也符合“公民抗命”的國際標准。這種言行顯然與國際標准背道而馳,是借著國際標准的名實質是歪曲和踐踏國際標准。如果將“佔中”視為法律上的一種表達行為的話,那麼,表達自由的行使確實有一些通用的“國際標准”。

  聯合國於1976年起執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通用,其中第十九條是關於表達自由的規定。該條肯定了個人在民主社會所享有的“表達自由”,但是這種自由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表達自由’是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的”。這就是國際公認的表達自由的“行使標准”。

  廣義上的“佔中”行為與公民表達意見有關系,但問題的實質是在民主社會中,表達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上的必要限制”,權利必須要“法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是理性的。現在一些人寧可“違法”,也要遵守“公民抗命”的國際標准,並口口聲聲說是“非暴力”。但是,“佔中”行為一旦發生,必然會損害香港社會的公共利益,即便是“非暴力”,也已經超出了國際公認的權利和自由行使的正常范圍。

  另一個在國際社會具有重大影響的《歐洲人權公約》,對於表達自由的行使方式也作了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同的規定。該公約第十條明確規定,在享受表達自由的權利的同時,“因為負有義務和責任,必須接受法律所規定的和民主社會所必需的程式、條件、限制或者是懲罰的約束”。不難看出,《歐洲人權公約》對合法存在的表達自由作了更加明確的“法律限制”。

  現在香港反對派頑固認定要“將‘佔中’進行到底”,並且還要用“國際標准”來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打氣,這已經不是在行使正常的表達自由了,而是准備“革命”了。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蠻勁”最后隻能導致香港社會的失序。隻要是有正義感的中國人,不能也不應被這種違法行為所蒙蔽。當然,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也不可能任由無序發展,攪亂了香港穩定和發展的大局。因此,那些口口聲聲地講“國際標准”的人士,要想非法“佔中”,就要考慮是否在法理上、國際標准上站得住腳,否則,以身試法的后果隻能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想以“佔中”悲情賺取廉價民意的如意算盤,還是盡早收拾起來為好。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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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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