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4 14:00:03|來源:廣州日報|字號:
摘要: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向人大進行匯報當中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向人大進行匯報當中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2008年,9歲的林妙可拍了“黃金血康”廣告,后來該產品被指違法。開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斷意識的兒童不該做廣告代言。失去廣告代言的童星們成名之路還能好好走嗎?兒童代言廣告到底有何危害?且聽各方意見。
反對
“一刀切”不合理
我不認同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市場上那麼多產品,有的廣告確實需要兒童來拍。比如兒童零食廣告、童裝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兒童來代言,難道要找老大娘?找個成年人代言兒童尿片也不合適吧。這些商品與兒童生活息息相關,隻有兒童來代言,通過他們的體驗來傳達產品的優勢,才能獲得廣告效果最大化,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現在親子類節目那麼火熱,小小童星已經成為很多孩子們在幼兒園聊天的“主角”,仿佛是他們日常的小伙伴一樣。很多小孩子一進入超市,就可以對森碟、王詩齡、kimi們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數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慮到他們在兒童群體的號召力,實在無可厚非。
再進一步說,如果此例是因為兒童缺乏必要的判斷意識才出台,那麼11歲的兒童就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了嗎?10歲1個月呢?這些都需要更為細節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
於是,對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一刀切”真的合適嗎?簡單粗暴的方法未免讓人覺得政府的手伸得過長。其實,隻要在兒童廣告代言並無夸大、虛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為何不能交給市場來決定呢?政府該做的,是對具體的廣告進行監管,在審查過程中嚴格對產品分門別類,需要相關部門出手禁止的兒童代言就不得手軟。“一刀切”顯然不能解開問題的症結。 (雅婉)
贊成
禁止是一種保護
針對當前市場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種廣告魚龍混雜的情況,此草案規定恰逢其時。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一般來說,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由監護人操刀,由監護人來選擇代言的商品,選擇權一般也都“收歸”到監護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監護人因逐利而忽視他們個人意願,隨意“出讓”個人隱私而去代言廣告產品。
另一方面修訂草案還規定,廣告代言人需要對自己代言的廣告產品負責,代言人必須為虛假廣告“買單”,這樣說來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並沒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實際情況,一旦其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其實,不是說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廣告了,因為不能簡單將“不能代言”等同於“不能拍廣告”。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隻屬於廣告表演﹔這樣的話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由於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所以童星也屬於禁止代言的范疇。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於保護,應該點贊。 (陳維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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