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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被侵權 “文賊”當自羞

2014-12-26 14:12:00|來源:新華網|字號:

摘要:輿論的聲音,大體是為瓊瑤拍手叫好。法律是權利最好的“后台”。

北京三中院於12月25日開庭宣判陳?(筆名:瓊瑤)訴余征(筆名:於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宣判結果是: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宮》的發行和傳播,於正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五被告共計賠償500萬元。

@楊燕明:之前,郭敬明抄襲、少年不可欺等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就是因為保護知識產權是正義之聲。保護知識產權就是在保護創新,就是在保護社會的活力。如果任由侵權事件發生,必然會傷害原創者的積極性。

@戴先任:現在一些影視作品,粗制濫造,甚至抄襲成風。不僅是影視創作,在諸如文學、科研甚至新聞作品等領域,同樣存在嚴重的抄襲現象。有時甚至積非成是,在不少人眼中,竟然還變成正常現象,出現偽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若社會都變得不注重原創,隻想著投機取巧,那是何等的悲哀。

@杭白:瓊瑤一審勝訴,這僅只是個案。我們仍然需要從法律上加大對抄襲剽竊者的打擊力度,輿論也要從道德上加大對抄襲剽竊者的批判,讓這些影響創新文藝,讓不勞而獲的“文賊”自羞。

@張鬆超:真可謂是“於媽有難,八方點贊”。面對這樣的判決,盡管於正工作室聲明還要上訴。但輿論的聲音,大體是為瓊瑤拍手叫好。法律是權利最好的“后台”。

@北岸: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高技術含量的剽竊行為,其實並不能得到有效的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它們隻能受到公眾的道德譴責,而道德譴責反而會讓當事人越炒越熱,收視率也越來越高。抄襲者賺錢了,傳播單位也賺錢了,但原創者的著作權卻被侵害了。有點“舍我一人,保護一窩”的感覺。

(責編:欒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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