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7 01:39:00|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法律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於是就存在裁量和博弈的空間。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公民與國家討價還價的博弈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
錯案糾正后,備受關注的自然是國家賠償和責任倒查了。近日,念斌案在這兩方面都有新動向:念斌日前正式控告8年前辦理投毒案民警,福建省檢察院已受理﹔同時念斌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數額為1532萬余元人民幣,包括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念斌案的標志性意義,在於它是以“疑罪從無”的原則糾正,而不是找到了真凶。正因為如此,念斌此前被再度列為“嫌疑人”,在社會上也飽受懷疑。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念斌尚未完全“洗清嫌疑”,此時追責和賠償是否操之過急?這樣的認知依舊延續了有罪推定思維,忽略了念斌被宣告無罪后作為一個公民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救濟。因此,念斌案徹底的糾錯,必須清算落后的觀念思維,將國家賠償和責任倒查進行到底。
與責任倒查相比,公共輿論可能更關注千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國家賠償法》修改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來,有關撫慰金的計算標准一直爭議不斷,當事人提出的數額與最終法院裁判的數額往往相隔甚遠。最高法在經過近年的司法實踐,於今年7月底出台專門意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據此,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疑遠遠超標。
對此,念斌的代理律師心知肚明,為何還要如此“漫天要價”呢?除了期望突破上述意見中“原則上”的規定之外,背后更要凸顯出我國國家賠償的“短板”。《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種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標准,雖然備受業界詬病,但由於立法規定明確,司法實踐中很難被突破﹔而法律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於是就存在裁量和博弈的空間。
此前在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中,各種名目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很大程度上旨在彌補侵犯人身自由賠償標准的不足。精神損害撫慰金入法,某種程度上填補了以往生活補助的道義功能。但恰恰在精神損害的賠償功能上,現行的司法標准存在“短板”。像念斌4次被宣告死刑,歷時2935天,“鬼門關前來回數次”,這加諸精神上的傷害可能遠超過單純人身自由上的限制。目前保守的標准,無疑構成給精神損害撫慰的“天花板”,與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人的精神權益的價值追求不相符。
我國國家賠償制度,是在公民與國家討價還價的博弈之中,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眼於人的精神權益保護,擺脫國家賠償的種種尷尬,真正發揮國家賠償對於人的尊嚴的維護和對法治文明的彰顯功能,最終有待於通過司法個案的博弈,去推動國家賠償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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