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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

叶小文 

2012年03月09日09:18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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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人权入宪”,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时隔8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人权入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使“人权入宪”得以深化和具体化。

  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人权入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法律制度,应该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中国的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还列举规定了20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国的宪法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门类,已经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了公民享有广泛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现在,又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人权的法律保障就更坚实、更完善了。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善法理念。在善法之治中,法治不是作为管制的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目的,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权入法”,是善法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己任,法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这就使得法治化同时也是一个确认和保障人权的过程,法治化总是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

  “人权入法”,需要厘清何为“人权”。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人权”概念,主要是用来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贵族特权。“二战”后《联合国宪章》汲取了法西斯肆意践踏人权的惨痛历史教训,强调人权保障,之后又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映了世界的人权保障诉求,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人权概念也在扩展,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价值观,就在继续强调传统人权保障的同时,更加关注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

  因此,只有全面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人权入法”才能真正落实。

  “人权入法”,意义重大。

  (作者为本报特约评论员、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2年03月09日   第 01 版)

(责编:张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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