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些政府部门仅看到形式法治,表面上是在依法办事,实际上可能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浙江宁波一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于今年年初顺利产下了第二胎,令乐翻天的全家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名计生人员突然找上门来,以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两人在生孩子前未办理手续为由,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但夫妻俩认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无需缴纳,目前计生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9月10日《现代金报》)。
的确,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资格、合条件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而为,尤其在法定需经许可程序的领域,还需政府部门的确认。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需办理批准手续,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如果不办理手续就“擅自”再生育,漠视法律程序和政府管理,自然存在过错,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但是仅仅因为缺乏一纸“准生证”,就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事实视而不见,强行按“超生”处理,无疑值得商榷。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手续和“超生”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只是程序上有欠缺,后者则是实质违法,二者后果显然应有所区别。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从法理上说,宁波这对双独夫妻生育二胎,即使事先没办准生手续需要受到不利评价,在实质上也不符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而且,双独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没有办手续,固然有自身法律意识淡泊的过错,但计生部门的服务意识差恐怕也难辞其咎。这是因为,为保障和促进优生优育,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指导与服务职责,而不全是管理和罚款权力。
在宁波这对夫妻从怀孕到生育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如果当地计生部门没有发现未办手续而准备生育的情况,显然是失职的,枉费了国家苦心设置的各级各类计生管理网络;如果发现了并积极指导、协助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有理由相信,这对夫妻不会对举手之劳且还“服务上门”的审批程序公然藐视。
而“孩子一出生便上门收费”的事实,不免让人怀疑,当地计生部门是否之前发现了这对夫妻未办手续却没及时纠正,而是选择了坐待“生米煮成熟饭”后再“秋后算账”。倘若真如此,无疑是执法权力的异化,更有收费经济之嫌。
其实,从事情本身来说,即使孩子已经出生,只要符合生育条件,补办生育手续尽管不应被提倡,但也不该是什么难事,更不应该上纲上线到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是与非,更关系到政府管理职责的本与末。如果一些政府部门仅仅看到形式法治,表面上是在依法办事,实际上可能与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也与重指导服务、轻罚款强制的社会管理创新趋势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