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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失独家庭养老政府责无旁贷

2012年09月23日10:50    来源:长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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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洪其(北京 媒体人)
 
近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参照政府供养“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政策,由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前些年,社会对独生子女关注较多,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人们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如何让失独家庭免于老无所养、心无所系,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
 
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欠缺,一是保障力度不够,二是救济制度有漏洞。例如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其中“必要”的标准如何掌握,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
 
另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然而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有一段较长的“真空期”,其间或许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
 
当今中国,失独父母是特殊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独”者,国家应当以高度的诚意和坚定的决心,以完备的法律政策保证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终,体现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的基本责任。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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