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10:59 来源:《环球时报》 手机看新闻
熊丙奇
最近,山西太原、浙江温岭各有一名教师被曝光体罚、虐待幼儿,成为社会焦点。对这两名教师,地方教育部门、涉事幼儿园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处理:辞退涉事教师,并准备就此对所有教师进行集中的师德教育,而温岭的涉案女教师25日已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说明虐童事件实际上已不是师德缺失的问题,而是涉嫌违法犯罪。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中小学生的就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政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责有明确规定。依照这些法律,教师虐待孩子的行为已然违法。
可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根植于教师的脑海,甚至在教育管理、学校管理中也被忽视。前不久,我国出台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其中一条是教师不得挖苦学生,这条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标准其实早就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何须再提?法律的规定本应是教师的底线标准,而不应被列为专业标准。
由于广泛存在的有法不依现象,这些法规至今尚未在校园树立充分的权威,一些教师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社会对他们本应明确从法律角度提出的要求,也被演绎为师德。这实质造成师德标准的下降:本该是人人都应遵守的底线,做到了反而成了有道德的事。
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转变传统的“师德教育”为法律教育,在教师入职和日常管理中,明确告诉教师必须依法教育、管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对此,学校必须清理一系列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校内管理规定,给教师们做出示范———我国一些中小学设置的校规,其实是和法律规定有冲突的“土校规”,诸如,要求男生女生交谈时要距离1米以上,否则要被处分甚至开除,就明显侵犯学生权益。另外,学校在教育中,也应把法律教育、规则教育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监督学校和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教育的重要力量。
再次,对于各类教育事件,要严格按其性质进行处理,树立规范的程序。比如,对于教师的教育质量纠纷,这属于教育事务,调查、处理的机构该是学校的教师委员会,而不是学校行政机构;再比如,教师的学术不端属于学术事务,应该由独立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而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则是法律问题,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学校再根据司法调查、处理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理。
这样的处理,其实也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明晰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并建立相应的教师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机构。可以说,一些学校内教师和学生出现的行为失范,与学校管理、决策都由行政机构负责,行政、法律、道德问题一把抓有很大关系。要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学校不能只靠“倡导师德”,而是需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治校。▲(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