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向来不可能单靠法律一种机制,道德的机理在调控人类行为、熨帖社会关系上具有重要功能。 |
立法正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精神利益,防止受益人因害怕承担补偿责任而伤害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才将道德层面的自觉行为上升到法规层面来规范。
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一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向来不可能单靠法律一种机制,道德的机理在调控人类行为、熨帖社会关系上具有重要功能。如何让见义勇为者利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就成为立法激励见义勇为的必然途径。山东立法正是通过对见义勇为者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障,为社会和谐注入道德的基因。
在物质利益方面,山东立法不乏耀眼的规定,诸如见义勇为者可享省劳模待遇,见义勇为受伤治疗期按全勤算,见义勇为者干个体免缴税费等,无疑能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极大的物质帮助,消除人们因见义勇为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担忧。更难能可贵的是,山东立法还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延伸至其家属、子女,从就业、住房等多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这种惠及亲属的立法设计,无疑从制度上增强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行为选择。
在精神利益方面,引起舆论争议的是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答谢恩人,这可能会让人感到“强扭的瓜不甜”。其实,立法的用语是受益人“应当”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而不是将其作为一项有制裁条款的“必须”义务。一般而言立法应尽可能少地规定类似“无盾”条款,但这里主要体现出立法者对见义勇为的精神激励,在全社会倡导公民知恩图报。这种对见义勇为者精神利益的保障,无疑具有更现实的指向意义。
受助者感谢助人者,这原本是基本的道德常识与公民良知。但现实有时显得很诡异,少数受益者在被救之后溜之大吉,司法实践中受益人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的事例也不鲜见。山东立法正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精神利益,防止受益人因害怕承担补偿责任而伤害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才将道德层面的自觉行为上升到法规层面来规范。
立法促进见义勇为,当然还需要关注规范本身能否贴地而行。例如对见义勇为者本人及亲属在各方面的优先保障,立法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能否从中自觉找到各自应尽的义务,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究竟如何,可能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防止政府部门在具体执行中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