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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不应让“三毛流浪记”再上演

2012年11月20日08:57    来源:《环球时报》    于建嵘    字号:
摘要: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责任主体缺失。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城区的一个垃圾箱里发现了5名流浪男童的尸体。据媒体19日报道,警方最新调查显示5名儿童是因生火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如此凄惨与痛心的场景,让人不由得联想到三毛流浪记和卖火柴的小姑娘,也让人再次关注目前流浪儿童的救助制度。

西方许多国家有流浪汉,但罕见流浪儿童。因为在西方社会若有公民发现流浪儿童都会积极举报,立即有相关机构进行救助。但目前中国离这一目标还比较遥远。目前中国也设有不少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而且机构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据有关部门数据显示,儿童救助的数量每年维持在15万人次左右。而在2004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通过对9个城市样本的抽样调查测算,中国每年有100万-150万的流浪儿童。可见,我们的救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赶不上形势的严峻性。

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责任主体缺失。近两年来我们都在推动志愿者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后就报警,但问题是当警察来了也就问几句,就走了。警方在救助流浪乞讨儿童这方面工作上之所以不热心,关键在于警方与实际救助的民政部门责权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不积极,有时志愿者做一些给流浪乞讨儿童送衣服之类的活动时,会受到一些阻挠和干预,认为这样的举动有损地方政府颜面。因此我们在推动志愿者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工作上遭遇了困境。在社会方面,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意识也还缺乏,流浪儿童所在的社区也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照看责任。整个过程中责任追究缺失,无人为此承担责任,既没有去追究孩子的父母,也不会去追究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

救助流浪乞讨儿童责任主体的缺失,可以归结为观念原因。很多人包括政府官员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儿童选择乞讨、流浪是他们的自主权利。这是糊涂的看法。如今我们采取的是自愿救助原则。但西方社会一直都采用强制救助的原则。儿童没有自主选择流浪的心智,也无法独立养活自己,所以只有强制救助才能让儿童真正摆脱流浪状态。流浪儿童问题不是权利问题,而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问题。这与综合性的儿童权利保护息息相关。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我们近两年推动“随手拍”解救流浪乞讨儿童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社会对这些孩子的关注和保护意识。2011年8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年多过去了,仍然没有强制的责任主体和强制性的任务执行。尽管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相关的原则和细则没有明细,真正操作起来有难度。因此相关立法还需要细化。

儿童救助工作的完善与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只有解决了上述几个问题,加大对中国儿童救助工作的投入,才不会让类似悲剧再度上演。等到中国社会无论谁一旦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就能告知责任主体,实现主动救助、及时救助的时候,那么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都将进入一个新时代。(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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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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