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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骞:监督公权不要透支网络公信

2012年12月03日11: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于骞    字号:
摘要:网络是信息传播、交流的公共平台,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媒体的属性,因此,真实是网络建立公信的基础,公信是网络监督的生命。

在最近引人注目的“重庆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中,一名被“误伤”的女大学生颇令人同情:厦门某大学女生小林(化名)曾把自己的一组写真发到网上,不料这些照片现在被人盗用放在“雷政富不雅视频”网络新闻后面的链接中,变成了“雷政富情妇‘周小雪’”的照片,被网友广为传播。小林愤然报警,决心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雷政富已被纪检部门认定为不雅视频的男主角且被免职,这起典型的网络反腐事件暂告段落,但由于所谓雷政富“情妇”照片的广为传播,大学生小林成了无辜的受害者。网络监督迅速扳倒一个涉嫌腐败的官员,固然让人欣慰,但有意无意间让无辜者受到伤害,却十足令人痛心。

继雷政富不雅视频之后,另一组大尺度不雅照在网上流传,曝光者称照片女主角是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副书记郑某。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近日作出回应,称郑某并非该校团委副书记,而是一名普通教师,事发后已经离开学校;事情缘于郑某与前男友出现感情纠纷,后者为报复郑某而将不雅照传至网上,后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前男友为报复泄愤而公开郑某的不雅照,其心理动因可以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曝光者给郑某虚构一个大学团委副书记的职务,却让人不可理喻。从网络监督事件的惯常路径看,曝光者“栽赃”大学团委副书记,很可能是为了使不雅照更能吸引眼球——普通人的不雅照尽管也能引起网友的围观,但如果是一名高校官员的不雅照,无疑更能让人产生许多复杂微妙的联想。毕竟,如果是普通人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性质未必会特别严重,如果是官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就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如果涉及权色交易或钱色交易,则可能是严重的腐败行为。由于不雅照事件被戴上一顶“官帽”,不但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副书记这一职位“躺着也中枪”,而且郑某本人受到的伤害也被放大到十分可怕的地步,这种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也就变得更加严重了。

近年来,以论坛、贴吧、博客、微博等网络渠道为主的网络监督手段,在曝光官员不良言行、揭露官员腐败、监督公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江苏“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陕西“微笑表哥”杨达才、重庆“不雅视频区委书记”雷政富等官员的落马,就是网络监督披露官员腐败线索、推动职能部门严肃查处的结果。然而,一些网络监督事件也暴露了比较突出的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必将严重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甚而对网络监督这种新兴监督手段带来致命的打击。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过分凸显、渲染当事人的官员身份,甚至不惜为当事人虚构官员身份(如将普通教师虚构成校团委副书记)。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是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的重点对象,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受到适当限制,但对官员的监督也自有其边界——官员涉及的相关人物和事项,如果与官员履行职务无关,与公共利益无关,就不应纳入监督的范畴,否则就可能扩大打击面而殃及无辜。其二,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理性克制的态度,盲目追求网络监督的轰动效应,随意夸大其词、张冠李戴甚至无中生有,为抓获一人不惜错杀三千。

网络是信息传播、交流的公共平台,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媒体的属性,因此,真实是网络建立公信的基础,公信是网络监督的生命。那些违背真实性、透支网络公信的信息发布,即便能够在一时一地哗众取宠,赚来如潮的喝彩,但如果任其泛滥恣睢,最终只会败坏网络监督的信誉,彻底废掉网络监督的“武功”。

为今之计,一方面亟须健全网络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发布涉及的权利、义务作出详尽、具体的规定,促使信息平台提供者(网站)、信息发布者(主要是网友,有时网站也是信息发布者)、监管机构等各主体严格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封堵虚假有害信息(如给不雅影像打马赛克,在已被证实为虚假但不便删除的信息上“盖戳”),最大限度防止胡编乱造、以讹传讹和恶意扩散。

另一方面,无端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像大学生小林那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只有使施害者、侵权者受到法律的惩处,才能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促使网络监督有关主体严格依法行事,高度自警自律,在监督公权的同时对合法私权保持应有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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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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