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人的社会权利层面看,个人在社会中需首要解决生存问题,其次是自我社会价值的实现以及对高质量生活状态的追求,而这些无不以个人社会权利的保障为基础,没有权利的获得与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 |
当前,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尤其是偏远山区病、贫、孤、残人群数量不在少数,这些家庭中仅有部分成员可以享受到政府每月几十元到200多元的低保金,这些人群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想用这点钱在当前物价水平下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实在是太不易。不少低收入人群未能享受低保补助,一些低保户的生活质量极其低下(12月10日《人民政协报》)。
一般来说,低保政策是国家依法向公民提供的,为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而进行物质援助的一项政策,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护线与安全网,其目的是使每个公民在生活困难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境地。但从“一些低保户的生活质量极其低下”的信息来看,低保政策的效应很难让人满意。当然,我们也无法否定低保政策实施以来的巨大成绩。
社会救助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对于受益人有什么权利和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从现代社会保障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争论。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享受社会保障被看成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低保的标准随着时日的推移而提高,已经是当下社会的常态,也是社会进步、文明和尊重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我们知道,社会救济是一种公共产品,并不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实施社会救济应当以救济对象为中心,一切救济行为都应当以尊重其权利、人格和尊严为前提,以满足其需要和促进其发展为目的。从本质上讲,它首先应该建立在对人的尊重和关爱的基础上。因此,要想避免“一些低保户的生活质量极其低下”,除了采取必要措施之外,更要抛弃那种用施舍的眼光对待被救助者的做法,不能无视救济对象的权利。
众所周知,我国低保制度以解决个人的生存问题为着眼点,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功能来看,它保障了人们最为基本的生存权。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低保是否也对政策对象个体产生了负面效应,除了本则新闻中提到的“人情保”、“关系保”以及低保政策能否落实完全取决于干部责任心之外,低保对象履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出现的心理负担与社会排斥等现象,都值得我们反思。
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人的社会权利层面看,个人在社会中需首要解决生存问题,其次是自我社会价值的实现以及对高质量生活状态的追求,而这些无不以个人社会权利的保障为基础,没有权利的获得与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
政府及社会对贫困群体的救助对政府而言是责任和义务,对贫困群体而言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低保金偏低是个权利问题——考量生存,更考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