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并非所有的私自载客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范畴,那些偶尔顺路载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能与“黑车”并列作为打击对象。 |
并非所有的私自载客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范畴,那些偶尔顺路载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能与“黑车”并列作为打击对象。
前日晚上,网友发帖称当晚,老公下班路上,一男子招手停车,让带一段。“男子一上车,一群跟土匪似的人,过来强行把我老公拽下来,说他拉黑活,此时刚才打车的男人也指认他拉黑活。此事引起很大的关注,网友纷纷质疑是否“钓鱼执法”。对此交通执法部门表示,绝无钓鱼执法,该车属于非法运营。
从报道中可知,乘客指认与该车有过议价,但是否是“黑车”,仍然存疑。网友最大的疑问在于,寒夜之中,如果只是帮忙搭个顺风车,这本应是一种善举,就算是车主收点油费,甚至偶尔赚点所谓的“外快”也无可厚非。可为什么这样的行为会被交通执法部门处罚呢?
问题就出在对《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理解上,该条例规定,社会其他车辆从事相关营运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执法部门在实践中是“一刀切”的做法——乘客付钱给车主,甚至只要存在议价行为的,都属于非法经营出租车行业,应该受到处罚。
其实,这是执法者对法律的一种误读。我们常说的“黑车”运营,在广义上属于非法经营的一种,不仅在行政处罚中有所涉及,严重的甚至可以触及到刑事犯罪。但是,非法经营的构成核心并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该行为的性质——只有构成“经营”行为才是违法的“红线”,其他的行为则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法律管辖之地。
因此,并非所有的私自载客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范畴,只有那些长期从事载客行为,并以此为业的才构成真正的“黑车”。那些偶尔顺路载客、好意同乘、友情“拼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当然不能与“黑车”并列作为打击对象。
话又说回来,好意同乘和搭顺风车,车主能收费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虽然我们对近期发生在身边的“双闪车队”、“友情搭车”等义举心存感恩,但是也不能就此认为好意同乘就必须“免费”。雨夜、雪天、冬晨和交通繁忙期,如果有人愿意载人送客,乘客给予一点必要的“油钱”或“误工费”是情理之中,无论如何也够不上“非法运营”的罪名。
相反,允许好心车主得到一点的“补偿”,不仅不会因此扰乱社会经营秩序,而且还会鼓励这种善举。即便是“顺风车公益组织”对“免费搭乘”的号召也仅是“倡导”层面,没有强制所有公益行为都必须免费。在交通拥堵的今天,更多的“拼车”和好意同乘无疑是减轻交通压力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