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让一个身患重症的病人起码免于因缺乏救助而死于急诊室的命运,有文章指出是现代社会是否文明的底线标准。 |
一起车祸致23岁的母亲当场死亡,所幸出生仅89天的男婴巴成轩被及时送至江苏省射阳人民医院。外婆闻乃香意想不到,在急诊室楼上楼下找了两圈只看到四名医生,又以先挂号为由,竟然拒绝施行急救,致其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12月19日人民网)
这无疑是一次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未能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责任条款。医院也未能履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法定义务。尽管男婴死亡与拖延救治关联度尚待鉴定,但可以肯定,延误以至于拒绝施救,客观上致使男婴错过了最佳抢救良机。
医生的玩忽职守、医院应急措施不力,理当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死于急救环节的百姓,远非一人。尤其没有身份证、没有陪伴人员、没有钱的“三无患者”,被拒绝或拖延救治的悲剧就时有发生。
有网友提出,这种悲剧在国外就很少发生。这并非国外的医生都是天使,更多的需要从制度和立法层面进行比对。在我国,急救条款只能散见于《执业医师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侵权责任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但对于急救医疗服务定位、政府职责、社会参与尤其是法律责任等存在严重缺漏。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仅位阶低,而且缺乏拒绝急救的罚则。
让一个身患重症的病人起码免于因缺乏救助而死于急诊室的命运,有文章指出是现代社会是否文明的底线标准。急救医疗伦理的健全和完善,显然需要政府提供切实的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方能将医生从见死不救的悖逆中释放出来。而当务之急,就是尽早出台急救医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