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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乔:法治是网络发展的共识

2012年12月21日09:02    来源:京华时报    吴乔    字号:
摘要:说网络是虚拟世界,只是一种形态描述的方便,并不意味着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有了法治,法则成为各方的共同守则。不仅网民要守法,管理者也要依法。

对管理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网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守于法,获得的是秩序,是各方权力和权利的最大化。

说网络是虚拟世界,只是一种形态描述的方便,并不意味着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现实世界的规则,当然适用于网络世界。这是网络发展的一个常识。

1996年,美国出台《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监控”的领域。体现的正是对这一常识的坚守,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进行一样管理的理念主张。

这种管理的有效形式就是法治。法治作为现实世界的最大社会共识,同样也是网络发展的共识,甚至是网络健康发展的最基础、最根本性保障。无法治则无秩序,无秩序则最终导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发展,恰恰是因为网络法治的滞后,导致问题频发,使法治成为网络发展的最迫切呼唤。

去年英国多地发生骚乱,网络成为它的一个“引爆器”。英国首相卡梅伦当时就表示,该国政府将考虑今后发生骚乱时关闭社交网站和“黑莓信使”服务,以阻止骚乱者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串联。美国则未雨绸缪,今年修正后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网站点的访问。

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但在法治建树方面相对滞后,客观上给网络释放“负能量”提供了便利。这些年,一些网络造谣中伤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帖子不时出现,一些故意扰乱正常秩序的信息引起不小恐慌。在某种意义上讲,无法治的网络,恰恰是某些个人或团体实现私利和意图的天堂。对网络法治化,最抵触、最害怕的正是这部分人。

有了法治,法则成为各方的共同守则。不仅网民要守法,管理者也要依法。因而,法既是守则,又是边界。对管理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网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守于法,获得的是秩序,是各方权力和权利的最大化。在网络世界,这样的常识值得倡行。

不必回避,一些反对网络法治的人,一个看起来颇获舆论和道义高分的旗号是言论自由。仿佛一法治,就是对言论自由的钳制。显然,这些人是把言论自由绝对化了。即便是在号称言论最自由的美国,也绝不会给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等以市场。美国学者费斯就这样写道,“淫秽品导致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和家庭虐待,最终导向一个对社会不利的普遍模式”。反观国内一些网络淫秽色情活动的嚣张,网络不法治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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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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