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死刑存废问题引起台湾各界热烈讨论,但仍然莫衷一是。台湾《旺报》25日刊载社论指出,台湾死刑存废问题可以比照大陆的“死缓制度”,如此可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也可以真正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起到防治犯罪的目的。 |
台湾社会对死刑的意见相当分歧,根据调查,超过7成民众仍有“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观念,特别是在发生手段凶残的重大刑案之后,以剥夺行为人的生命为报复,仍是多数人坚持的正义。日前 台南发生10岁幼童惨遭毒手的案例,多数民众对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义愤填膺,废除或拖延执行死刑更受到民意广泛的质疑。
但是,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司法决定终极剥夺人民的生命,倘若审判有错,根本毫无补救机会,严重违反人权。此外,犯罪学家屡屡指出,死刑没有吓阻犯罪的效果,许多研究也指出,死刑存废与犯罪率并无相关,一个负责任的当局,不可将死刑做为防止犯罪的解药, 而应该提高正确破案的比例,以有效率的司法系统,给予适宜的惩罚 、才能确实有助防治犯罪。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废除死刑已成国际社会的共识。但考虑台湾社会的分歧,此事宜渐进处理。渐进式废除死刑,大陆的 “死缓制度”,即可供参考。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是大陆特有的刑罚,名义上虽属死刑,但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受刑人2年的缓执行期限,在此期间,如受刑人如果无其它犯罪行为,届期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受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
易言之,这也是给死刑犯一个观察期,并给予其戴罪立功的机会。由于当事人只要在死缓期间避免触法,即易为无期徒刑,“死缓制度”,名为死刑,实为无期徒刑。
“死缓制度”有下列优点:和死刑立即执行相比较,提供了避免冤案错案,错杀无辜的可能;其次,它亦有利于保存人证、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立功,进一步防治犯罪。
审慎运用“死缓制度”,可以在废除死刑进程中,提供一个润滑剂。而台湾当局在面对大众对死刑的态度时,也无需将民意迳分为“赞成废除死刑”与“反对废除死刑”两种。这样的二分法,也过度简化。其实台湾社会一方面同情受害人,反对废除死刑,一方面也渐渐能够接受人权潮流,了解废除死刑的价值与理由。在两极化的中间,“死缓制度”,不失为一个大众可接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