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围绕劳教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而应围绕“怎么改”来展开。“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劳教改革同样需要“实干”,而不只是谈谈而已。 |
2012年,劳动教养制度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经由唐慧案、任建宇案的不断发酵和激荡,废除劳教的呼声达到了近年来的顶峰。就在公众翘首以盼、望穿秋水之时,昨日有多个渠道传出消息称,“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不过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证实,在晚间发布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通稿中,仍使用了“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这样的字眼。
“积极稳妥地改革”并未超出之前的官方表态。早在2012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以此看来,在劳教“要不要改”上,各界的争论已经不大。劳教必须改,因为它有违基本的程序正当。这种由某个单方机构“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集权式制度,不但涉嫌多重违法,甚至也被普遍认为违宪。依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教就是典型的不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也明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劳教却是由一纸行政法规所授权。
去年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再度强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这表明,因劳教制度而导致的法律冲突正在不断扩大。劳教制度的改革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
既然改革劳教已有“共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改”。“积极稳妥地改革”,也是积极在前,稳妥在后。“积极”就应有所行动,不能一味“打嘴仗”。事实上,早先盛传作为劳动教养替代品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在起草之中。立法机构理当续接上这一程序,通过公开和深入的立法博弈,稳步推进法案的审议。
鉴于有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态“正在研究具体的劳教改革方案”,这次又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列入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看上去劳教改革是越来越近了。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围绕劳教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而应围绕“怎么改”来展开。“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劳教改革同样需要“实干”,而不只是谈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