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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授诈领经费案:类型不同态度应不同

2013年01月08日15:5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摘要:我们相信,若能把四种类型区别清楚,非但不会“重挫学术界士气”,反更将激浊扬清,清新校园,提升学术界的尊严与荣誉。 

台湾十多名教授涉嫌不实报销案,被检方以贪污等罪名起诉;台湾“国科会”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及“教育部长”蒋伟宁为此联名声明,表达忧虑与呼吁。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指出,三长与检方看似针锋相对,壁垒分明,但没有根本差异。社论文章将三长态度与几种类型行为进行对比,得出结论:三长及检方,与全体民众,已可在本案找到一个明确的共识,那就是:“案件的类型不同,我们对案件的态度也不同。”

社论摘编如下:

台湾十多名教授涉嫌不实报销案,被检方以贪污等罪名起诉;“国科会”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及“教育部长”蒋伟宁为此联名声明,表达忧虑与呼吁。双方看似针锋相对,壁垒分明。

然而,迄至目前,我们却看不出双方有何根本差异。朱翁蒋三长亦主张法办贪污,但不可造成冤错;“法务部”则称已经区别轻重,网开一面,但贪污仍应法办。然而,如今形成的社会印象却是:三长只知护短,检方则滥诉无辜,这些恐皆未必是如今事态的真相与全貌。

三长的公开声明,开宗明义即举出“两种类型”的比较,兹称之为“甲类型”与“乙类型”。甲类型:“如果教授以假发票报领经费拿进口袋,或是用此经费购买与研究无关的私人物品(如名牌包、家用电冰箱等),我们认为绝对要依法究办,不应宽贷。”

乙类型:“但是,假如以假发票报帐购买另一项研究器材(例如用三个碳粉匣的发票实购一个电脑萤幕),也没有一毛钱进私人口袋,那么毕竟不是贪污治罪条例所该适用的对象。”

准此,三长表示:“假发票案的类型不同,我们对不同案件的态度也不同。”

其实,检方在过滤相关案件时,似乎亦持同一立场:倘公款未入私囊,视情节轻重,或不起诉,或诉以伪造文书(乙类型);另对类如买A报B的情节,亦从轻处理;但若与厂商勾串以低价高报,而将“预放款”(回扣)留为私用者,即不宽贷(此可谓为丙类型);至于利用职务诈取公款纳入私囊就是贪污,没有模糊空间(甲类型);另外,还有居绝对多数的“丁类型”,早经检方过滤掉了,以不起诉或请回结案。倘若此即检方的办案准则,岂不也是“案件类型不同,我们对不同案件的态度也不同”?

因此,就我们看来,三长及“法部”之间若有争执,亦仅在“毋枉毋纵”四字而已。只是,各自站在职司不同的立场,三长可能较重“毋枉”,但法部可能较重“毋纵”。此皆人情事理之自然,不足为怪。

这场争论,有一个不可移变的中心准则,即是在现行法律下,倘将“公立大学”教授视为公务职位,则其人若将公款纳入私囊,即可能被以贪污罪诉究;因此,三长也认为在“公立大学”教授的法律责任中,亦有“甲类型”存在,“绝对要依法究办,不应宽贷”。此或即是“法务部”所称的“没有模糊空间”。只要双方皆站在这个中心准则上,这场辩论的核心是非已可解决大半。

民众关切的是:检方不宜将灰色地带的“乙类型”、“丁类型”,办成贪污罪;三长亦不宜为“甲类型”、“丙类型”说项。

接下来可以一谈的是,此事虽牵涉人数不少,但毕竟仍属个案,不宜将之与“教育界、学术界、教授界”的全称命题相提并论;毕竟,纠办不法,不能视为与全体“教育界”为难。再者,亦不宜将涉案者的案情(如果是“甲类型”),与其是否为“研究杰出卓越者”混为一谈;毕竟,即使是“杰出卓越的台湾地区领导人”,若涉贪污,亦当法办,教授又岂能免责?

然而,若说事态发展迄今,已有“制度共业”的意味,亦非全无道理。一开始,校园渐渐出现了便宜行事的“乙类型”、“丁类型”,然后就慢慢演变出监守自盗的“甲类型”,甚至恶化成教商勾结的“丙类型”。此种“制度共业”的形成,一方面是因涉案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亦因问责规范的失能;因而,这次检方的动作,其实只是还原了原本早已应当运行的问责体制,可视为挽救“校园共业”的一个迟到的契机。

如今,三长要为“乙类型”、“丁类型”发言,亦不愿社会误解其是在为“甲类型”或“丙类型”撑腰。相对而言,倘若检方真将“乙类型”、“丁类型”办了贪污案,即是乱了分寸,自失立场。所以,三长及检方,与全体民众,已可在本案找到一个明确的共识,那就是:“案件的类型不同,我们对案件的态度也不同。”

我们相信,若能把四种类型区别清楚,非但不会“重挫学术界士气”,反更将激浊扬清,清新校园,提升学术界的尊严与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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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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