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北的佘祥林冤案,河南的赵作海冤案,以及现在曝光的张高平张辉冤案,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已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共识,制度的保障也在一次次对冤案的反思中逐步确立。但我们不应太功利,仅仅因为案件的结果是错案而反对具体个案中的刑讯逼供,而应该不管结果正确与否,一律地反对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审讯方法。 |
今年3月,尘封十年的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下,终于还蒙冤者清白。法院认为,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而张氏叔侄则说他们当年遭到了审讯人员长达七天七夜的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
人们发现,湖北的佘祥林冤案,河南的赵作海冤案,以及现在曝光的张高平张辉冤案,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如一个幽灵,一直与刑事侦查如影随形。由于案件的发生都是不可溯的“历史”,侦查人员只能通过搜寻遗留的证据,拼接当时的真实图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都是证据的种类,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是间接证据,它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片段,而且受侦查技术条件的限制不易搜集、保全和鉴定。而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则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通过审讯就可以获得,“事半功倍”。因此有些侦查人员习惯于用简单、粗暴的方式逼取口供,把主观易变的口供当作所谓的“证据之王”,人为地制造冤假错案。这种口供情结,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汉书?温路舒传》一语中的:“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因此,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痛斥刑讯,呼吁废除这种“合法的暴行”。
刑讯逼供既然源于刑事侦查获取真相的压力,根植于侦查人员内心深处破案的动力,就很难通过道德说教和呼吁而废除,必须用制度的手段。刑讯逼供多发生于封闭的讯问环境,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发生刑讯后被逼供者的举证也困难。因此,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主要沿着监督讯问者的角度进行。例如,为了遏制刑讯逼供,有的国家规定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整个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在刑讯逼供的举证方面,设置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对口供的合法性有疑问时,由公诉机关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当口供系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不管是直接的肉刑,还是精神折磨,只要是残忍、不人道的方式获取,就应当被法庭排除。这一点也已经被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所确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3年刚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较好体现。
遏制刑讯逼供,已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的共识,制度的保障也在一次次对冤案的反思中逐步确立。但我们不应太功利,仅仅因为案件的结果是错案而反对具体个案中的刑讯逼供,而应该不管结果正确与否,一律地反对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审讯方法,这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刑讯不止,正义不彰。在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简单而质朴的话语,却说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道理:今天你不对刑讯逼供之恶说“不”,那么下一个受害的,可能就是你。
近日,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原局长陈德宝委托律师提出申诉,称其有罪供述全部是屈打成招。如果对原公安局长的刑讯逼供被证明是真的,多少有点“请君入瓮”典故的黑色幽默吧,只是这背后,是无数刑讯逼供受害者的悲凉。
(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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