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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福财:保护儿童,国家监护责任不能缺位

2013年09月26日07:26|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字号:

  近一年,贵州毕节五童闷死街头、河南兰考民间收养孤儿集体烧死、北京大兴摔婴、南京幼童饿死家中,南昌幼童毙命洗衣机等恶性儿童案件相继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一个有悠久慈幼传统、经济日益强大的中国,却频繁出现无法保护弱小生命的悲剧。这深深刺痛民众的心。那么,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国究竟面临什么问题?还要做些什么?

  首先我们应该追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色,因为法律是儿童保护工作的公认利器。我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在2006年对其做较大修订。这部儿童保护的“宪法”文本不到7000字,涉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大多数儿童保护议题。但细心的观察者可轻易发现,该法中的不少法律规定或过于原则,或停留于道德劝说,法律的刚性规定少、相关罚则付之阙如,以致其自身的权威被削弱。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儿童保护法案,对于儿童保护工作的每个步骤和程序,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指引,所以其法律文本的篇幅很长,往往超过百页。相比之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太过简单、原则、抽象、道德化,实有尽快重新修订的必要。现行法律中的原则规定要具体化,要明确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行为主体的责任,明确将幼童单独留在家中等忽视儿童、恶意侵犯和伤害儿童、遗弃儿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程序和办法,明确被监护人虐待的儿童的安置办法,为预防和解决针对儿童的各种违法事件、忽视和虐待儿童问题、遗弃儿童等侵犯儿童权益的问题提供法律上的操作指引。

  当然,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福利问题。儿童保护法律的修订和实施,需要有相关社会政策和服务的支持与配套。过去60年来,我国在儿童保护的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方面欠账很多,我们的儿童照顾福利长期只惠及孤儿和流浪儿童。国家在养育、照顾儿童方面,绝大多数时候一味强调家庭的责任,即使这些家庭已经完全没有育儿的能力或意愿。比如,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妥善安置在家庭中得不到适当照顾的孩子,如被父母长期忽视和虐待的儿童、因重病或服刑等原因无力育儿的家庭的孩子等。这种状况,即使是单纯从社会秩序维持的角度看,也需要得到尽快改变。可预期的是,在未来十年,随着社会对儿童关注度的增加和对人的生命权利的日益重视,那些得不到家庭良好养育的“事实孤儿”的照顾服务问题,必将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甚至引发更多的公共事件。

  面对儿童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需要在法律和公共政策与服务层面做出迅速回应,有效监督并支持家庭育儿、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发展育儿服务。同时,国家要大力发展儿童照顾福利政策与服务,协助有需要的家庭养育孩子,依法剥夺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权,妥善照顾得不到家庭养育的儿童,积极承担起保护儿童的国家监护责任。

  (作者是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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