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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梅:非法集资的“致富路”走不得

2013年10月23日14:51|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字号:

  10月23日上午,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618件,生效判决人数814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07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9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余元。(《中国江苏网》 2013年10月23日)

  非法集资猛如虎,重拳出击正当时。

  非法集资之弊,在于践踏了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人们的贪利心理,许以不现实的高息,然后用筹来的钱用于装潢门面,骗取更多人来集资,即所谓“十壶九盖”,把资本的逐利性和投机性发挥到极致。

  非法集资之险,在于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企业融资的目的是创造和增加生产价值,集资行为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并将劳动成果奉献给社会,从中获得回报;而非法集资采取欺诈或诈骗的方式,不创造价值却挥霍财富,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背道而驰。此外,用于投资的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大量的民间资金被非法集资人员占有,就意味着实体经营的企业必然在资金上难以为继,或助推物价上涨,直接损害市场经济。如果说企业集资是“借鸡生蛋”,那非法集资就是“杀鸡取卵”,其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可见一斑。

  非法集资之恶,在于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非法集资猖獗之处往往鬼城遍地,经济萎靡,群情激愤,社会动荡。参与集资的债权人有因债台高筑而被逼自杀的、有妻离子倾家荡产的、有度日如年痛不欲生的……如因集资款兑付无望,吴某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他们的失落和愤恨将是社会动荡的导火索,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非法集资之毒,在于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泯灭了人们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没有付出与其获得财富价值相当的劳动,非法集资者的暴富会对他人产生一种效应,就是财富的积累可以不通过劳动就一蹴而就,从而泯灭了踏实求本的心。如果人人都想着天上掉馅饼,琢磨如何“让钱生钱”,工人不想做工,农民不想种地,知识分子不肯做学问,学生幻想一夜成名,社会财富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以说,非法集资这条畸形的“致富路”,助长了不劳而获、巧取豪夺、唯利是图的不良风气,最终只能走向毁灭。

  江苏高院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再次用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非法集资的“致富路”是一条好逸恶劳、唯利是图、及时行乐、目光短浅的死胡同,是一条最终只能走向毁灭的不归路;这条路,走不得!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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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致富路,中国江苏网,高院,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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