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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轩:剥夺访民竞选资格于法无据

2013年10月31日02:39|来源:新京报|字号:

太原市一社区举行居委会选举,选举前,当地街道办张贴告示,宣布居民张剑萍等人因有“非法上访行为”,竞选资格被取消。但在选举中,其票数遥遥领先于其他人。嗣后,张剑萍突然被警方带走,直到重新选举选出与上届班子关系亲密的居委会成员后,他才被释放。最终,张“成功地”落选。(10月30日《东方早报》)

从新闻中看,当地街道可谓“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先把张排除在候选名单外,再在验票时“严格掌握”,把不少写着张的名字的连笔字选票判为“废票”,导致因张得票不到半数而进行第二轮选举,又在选举前抓人,甚至直接取消选票上“另选他人”一栏。

该社区虽已“撤村建居”,但按民政部的相关规定,一定条件下它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会》进行选举。其实,居委会、村委会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委员会由村(居)民选举,对村(居)负责;它不是政府的下级机构,地方官员不能将自己的好恶凌驾于群众的选举权之上。

那么,当地将上访人员排除在候选人之外的做法合法吗?首先,信访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正当权利,信访本身不违法。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张剑萍并未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

当地剥夺访民被选举权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土政策”。2009年,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就明确“各地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面对这场选举闹剧,当地政府当自省,为什么在社区呼声极高的候选人,却被政府视为眼中钉?拒让访民竞选,是在维护选举的严肃性,还是损害其基本程序?

基层自治,前提就是尊重民意,可剥夺访民竞选资格,既无视民意,也违背了程序正义本身,若不及早纠偏,势必伤害到法律尊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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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剥夺政治权利,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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