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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戈:《开罗宣言》是“台独”的国际法障碍

2013年12月04日10:49|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字号:

  几十年来,开罗会议及其宣言在台湾本来只是教科书上的一段历史叙述,今年突然受到重视。这或许既与当前的东海争议有关,也和两岸想要争取话语权及正当性有关,值得一谈。

  1943年二战进入战略转折期,中美英三国于同年12月1日发表《开罗宣言》,其中主要内容在于:“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台独”人士普遍质疑《开罗宣言》,认为宣言无人签名,缺乏法律效果,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旧金山和约》为准,而国民党政府没有参与旧金山和会,因此台湾地位未定。但现在也有部分“台独”人士强调,既然《开罗宣言》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那么台湾早已独立自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

  其实,在国际法中,只要官方确认就有效力。日本投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表明要实行《开罗宣言》。因此,在国际法中,公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视为条约。

  台湾确实属于中国,虽然国民政府在治权上目前仅及于台湾,但根据其现行法律规定,在台执政的国民党当局应追求国家统一,只是在大陆另有政权存在,所以两岸现况只能是主权重叠、治权分立。

  《开罗宣言》对两岸关系的未来以及台湾的归属影响重大。“台湾归还中华民国”使台湾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完全依法有据,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纯属无稽之谈。国民政府当年光复台湾、治理台湾有完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所谓外来政权的指控不值识者一笑。于今之计,两岸政府确实应合作探讨,正视与正确解读历史事实,共同努力构建统一史观,此其时也。▲(作者是台湾政治学者)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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