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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十岁女童残害一岁男童,反思与赔偿拉倒?

2013年12月06日11:06|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字号:

十岁女童残害一岁男童,反思与赔偿拉倒?

背景: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的吴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孙子原原从7楼下去玩耍,但下到一楼时,吴女士搬着童车走出电梯,原原却被关在电梯里。与此同时,一个十岁左右的小女孩进入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把原原丢在地上,踢脑袋,提起来摔。5分钟后,人们发现原原浑身是血躺在居民楼下……

新京报发表观点:女孩父亲李先生说,自己和妻子平常会打骂女儿,多少对女儿的性格有影响。他认为,伤害男童只是女儿表达感情的方式。女孩同学称,女孩事发前两三天就曾经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而此前该女孩还有把蜗牛捏碎吃掉等异常行为。多名邻居称,小女孩对比自己小的孩子很有兴趣,同乘电梯,她会一直捏小朋友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女孩心中的猛虎为何脱笼而出,责任究竟在谁,不能不认真反思、追寻?

京华时报发表单士兵的观点:如果说,过去小女孩父亲的家暴是一种恶的训练,社会上存在种种野蛮丑陋的恶行也是对孩子向恶的教化,那么,现在如何从个体人心到整个社会,都蕴蓄着一种引导孩子向善向美的环境,来训练他们的内心走向更加善良美好,可以说刻不容缓。也只有祛除那种训练孩子向恶的社会元素,才能提供一种孩童之道,让童心成为世界上最美的所在。

小蒋随想:这起血案让人深感“拳头打在棉花上——没处使劲”。残暴的小女孩只有十岁左右,不用承认任何刑事责任;平日打骂小女孩的家长虽然会受到谴责,却不会因本案受惩。尽管因果链条已逐渐清晰、故意伤害事实明白无误,但人们会发现,在法律层面无法指控有关“犯罪嫌疑人”。这件事最终的处理或许只能是赔偿,而受重伤的一岁半幼童的潜在后遗症显然不是钱能解决的。所谓“需要社会反思”,表面上是共同担责,其实无人担责。

“井下居住20年”,生存门槛如何看?

背景:据市民反映,在北京朝阳区丽都花园路的两口井内,分别住着七旬夫妇和中年打工男子。据说,他们以井为家的年头都不短了,那名男子甚至在井下住了20年。目前,当地派出所已经闻讯而动,进行了一些救助。

湖南红网发表高亚洲的观点:他们被安置在临时住所,既然是临时,自然还要面临一个何去何从的问题,他们还能回到井下吗?姑且不说他们的井下生活可能对公共设施造成潜在危险,单就他们的出现给市容市貌造成的“非正面影响”,要回到井下是不可能了。这就如此前那些天桥下的流浪者,一经媒体曝光后,便被迅猛“生长”的水泥锥堵住了安身之处。

京华时报发表陆文江的观点:“井下居民”的安危令人牵挂,这虽然是个案,但也折射出城市边缘群体的生存境遇。与之对照的是,救助办法的覆盖范围偏窄,主要锁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而像被偷被抢、打工无着、年老无依者等,他们因不是长期流浪或者乞讨,就很难列入救助范围。

小蒋随想:有人住井里20年,有关部门才“迅速救助”,是个冷笑话。但从另一个角度,“井中之家”说如果租房至少300元,承担不起,只有这样的消费能力,城市保障确实也“托底”不起。虽然许多人很反感“门槛”这个词,但生存确实是有成本的,而城市不可能无条件免费为所有人提供衣食住行,所以难免会出现诸如乞讨者、群租者、乃至“居井者”。这是社会仍存在较大贫富差异的结果,甚至是发达国家也无法避免的底层之殃。面对这样的现实,什么是理性的态度?一方面,以人性化为目标的救助不能拒不作为;另一方面,人们也不能奢望救助完美无缺。临时救助难尽人意,但也是救急难救穷的现实?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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