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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点名通报”突破“某”字的进步意义

2013年12月19日08:33|来源:海外网|字号:

中央纪委日前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包括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等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与中央纪委之前三次通报更进一步的是,此次通报不仅人数更多,而且对违规违纪干部直接“点名”。(12月18日新华网)

“点名批评”,看似是“罚酒三杯”,实则是很大的进步。就在一个月之前,黑龙江省向外通报严肃查处了547起顶风违纪案例,包括这位让别人陪酒陪出人命的副省级干部付晓光,不过,那次通报却是只见事不见人,违纪干部被以“某”字代替。一个月之后,中纪委便点名道姓地将违纪官员“昭告天下”,是处理问题官员拒绝情面化的表现,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还愿了公务员的“公”字含义。

长期以来,万能的“某”字,发挥了比“临时工”更大的作用——成为无数违法违纪官员的遮丑盾牌。在某种程度上讲,在“万能的临时工”不能抵达的角落里,“某”字的广泛应用实现了在转瞬之间让官员逃脱责任的奇特效果。不可否认,汉字中的“某”字和英语中的SOMEBODY,都是为保留他人的面子而发明的词汇。但这不代表“某”字就应该泛滥化应有与通报之中。“某”的存在与万能化,是拒绝公共监督的傲慢态度,是违纪官员不能光明正大接受批评的无礼姿态。

所有的公职人员——他们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姓,就是“公”。他们拿的是公共财政工资,办的公务,手握的公共权力,因此,他们不能简单的统一姓“某”。再者,违纪官员都不像“李某某”那样是未成年人,不符合“不得透露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既然如此,则在一些新闻通报中将姓名其公布,才有可能体现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既然选择了从事公职,既然选择了公务员,则一定要对得起这个“公”字。在“公”字之下,既然违了法、乱了纪,则就不要讲那么多的隐私保护;想寻求更多的隐私保护,请做一名普通的纳税人,不要去拿公共财政养家糊口。这是公职人员义务和责任的体现,也是广大纳税人权利的体现。

“点名通报”不仅仅突破了一个“某”字,而且,突破了“政府为官员挡箭,权力为违规遮丑”的官场潜规则。这说明,官员一旦涉及违法,只能身败名裂,“天塌了有单位顶着”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就像有专家所称,“一个个通报点名,就是一次次警钟长鸣。越公开,治腐才越有力,越透明,监督才越有效。”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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