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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公众人物名誉权诉讼:从沙利文到章子怡

2013年12月19日08:38|来源:南方都市报|字号:

  2012年5月,美国某中文网站发布报道称,影星章子怡靠“陪睡”高官赚取7亿元巨款,并称其“已被禁止出境并接受相关部门调查”,之后章子怡在美国起诉该新闻网站。近日,章子怡单方面宣布胜诉,却没有晒出司法判决。有好事者找到了美国法院的网站,公开司法资料显示“双方已经达成保密和解协议”。但因为被告网站刊登了道歉声明,大而化之地说,“和解”就算是章子怡“胜利”了。

  大家在探讨这个案子时,可能忘了一个维度,那就是章子怡在美国也算公众人物,按著名的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了更好保护言论权,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要受限制。而且,这一原则近年来也逐渐被中国司法实践所接纳。

  但为什么章子怡还能“胜诉”呢?其实,名人并非没有名誉权,媒体也不能任意诽谤,只是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原告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不仅要举证信息不实,还要举证言论者存在“实质性恶意”(actual malice)。

  之前,该网站也试图以章子怡是公众人物,名誉权受到限制等理由来抗辩。但从目前和解的结果看,抗辩还是失败了。原来在美国,“实质性恶意”不仅指明知信息为假而故意传播,也可以是“毫不顾及真假就予以传播”(publishedw ithreckless disregardof truthor falsity),即“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显不靠谱的爆料,一样属恶意。

  那么法官如何断定媒体发布新闻时的心态呢?从程序上说,197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H erbert诉Lando案中明确:原告有权检查撰稿人的笔记,可以强迫撰稿人回答细节性问题,通过查证被告的新闻编辑过程,了解其是否主观上“恶意”。

  认定恶意的实质标准,可以参看1989年的一个判例:一次地方竞选中,报纸接到某女士的爆料,称候选人Connaughton许诺给予她妹妹找工作等好处,以感谢她们爆出竞选对手的丑闻。报纸未经详细核实就予以刊登。之后,Connaughton控告报纸。最高法通过哪些证据认定报纸存在“恶意”的呢?一、在报道刊发前,原告本人和5个证人都否认了指控;二、原告向报社提供了爆料者妹妹的录音,但报社没认真听;三、记者未试图采访爆料者的妹妹;四、爆料内容明显前后矛盾。很明显,媒体的发稿没有经过规范的编辑流程,对当事人的申辩又置若罔闻,所以被认定存在恶意,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可见,虚假新闻报道的“恶意”,未必要达到明知是假的程度,即使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显不靠谱的爆料,一样构成“恶意”,这种情况下即使错骂的是公众人物,也算侵权。最高法院的判词说:“报纸的不作为,可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它不想获得有可能证实指责可能虚假的事实。”媒体玩的小把戏,被最高法院一眼看穿。

  回到章子怡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网站有没有可靠的信息源,并依照公认的规范流程对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证网站是否存在“实质性恶意”。但是网站方面拒绝提供信息源。在美国,媒体的言论权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最高法院也裁定过,记者保护信息来源的“守密权”,并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所以之前就有美国记者因为保护消息源而入狱的。只不过,一些州相应地制订了保护记者信息源的“庇护法”。

  报道章子怡“陪睡”的美国网站既然不愿意提供信息源,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实质性恶意”,所以最后网站还是服软做了和解。

  前有沙利文,后有章子怡,这代表了美国言论权的两个阈值。为保障公民言论权,公众人物的名誉受到限制,但也并非绝对没有名誉权。公众人物依然可以要求媒体公示信息源、原始采访底稿、编辑流程等,以鉴定媒体发表失实报道时是否存在“实质性恶意”。

  这也是值得中国媒体借鉴的,特别是中国的娱乐新闻一般“尺度较大”,但也不能无视新闻规范流程,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知不靠谱的信息。当权利还是一种期待时,就更不能滥用它。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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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 恶意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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