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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广春:对醉驾者不直接逮捕并非放纵

2013年12月28日07:21|来源:新华网|字号:

  为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罪驾认定、查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12月27日《法制日报》)

  《意见》发布后,非但没有网民叫好,反而引起了普遍质疑。有网民说,治理酒驾,刚刚取得一点成绩,新规定“又开始倒退”了;还有人认为,这样不公平,是给有钱有权有势的人开绿灯,没关系没钱怎么办?这其实是一种想象和误解。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包含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类型。醉酒驾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按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新增危险驾驶罪后,由于执法严格,不同于其他自由裁量权宽泛的执法行为,公众普遍认可。

  现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并不是放低了执法惩罚条件,而是对执法进行规范,释放出了文明执法、依法执罚的善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为拘役而非徒刑,所以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并非轻纵醉驾犯罪,甚至与放纵醉驾犯罪毫无关系,而是规范执法。对醉驾者而言,他们的权利也需要在有序执法的范围内。对醉驾者直接逮捕,相当于变相加重了对他们的处罚。严惩醉驾者,虽然很痛快,但我们不能因为痛恨醉驾者,就不顾醉驾者的合法权利。惩罚也应与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事实上,醉驾者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仍可依法予以逮捕。另外,《意见》还提出了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有的是之前未涉及过的,这八种情形恰恰是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体现。在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之际,这一新规的意义无疑是积极的。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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