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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挖坟焚尸,须有下回分解!

2013年12月30日11:08|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2013年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老人程朝穆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当时有公安武警交警,总共20几辆车,还有两辆大中巴,还有殡仪馆的车和消防车。而泾县民政局长则解释称,将老人坟墓扒开,尸体现场火化是按规定进行(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

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删除了 “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条款。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外乎两个原因:其一,土葬是一种传统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精神寄托。强制平坟显然是对传统文化、人的信仰与精神的粗暴伤害,在传统文化中也是一种十分恶毒的人格侮辱;其二,原《殡葬管理条例》允许民政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显然,现在民政部门不再具有强制平坟的权力。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此,如果需要强制平坟,必须由法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民政局长竟然说是挖坟焚尸是按规定,真是活见鬼。 民政局作为殡葬改革的执法部门,尤其是作为局长如果说不知道《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后民政部门没有强制平坟的权力,打死我都不相信。可是民政局局长为什么敢拿过时的法律来糊弄百姓?无非在想展示一下自己工作的力度和政绩,在年终考评取得好成绩,并为自己升官加爵掘取资本。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即为侮辱尸体罪。象他们这样强制挖坟焚尸,当地民政部门或许并无侮辱死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却在客观上造成了侮辱的结果。相关人员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和滥用职权罪,不仅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更是对民众权利的藐视,必须进行严惩。现实中别说是焚尸,就是对遗骨采取暴露、抛弃、毁损等的都被以侮辱尸体罪判刑。可是这起行政强制挖坟焚尸案已时过多日,却无人对此负责。如果挖坟焚尸的不是公权部门的人员,恐怕早已被公安机关关进看守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让我们欣慰的是强制挖坟焚尸已引起安徽省有关部门重视,希望能依法办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否则,一些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就不会对法律有敬畏感,还会使权力欲迅速膨胀,公众的权利就不会得到保障。 (李方向)

(责编: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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