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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

2014-08-01 09:25:00|来源:海外网|字号: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将自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改革中出台的户籍改革决定,进行了系统整合、梳理与提升,形成为既具统合全局、又具差别化与分类指导意义的规约文件,为改革中期阶段的中国,注入了新的制度红利。

该《意见》的实施,将使1958年以来将中国居民区别为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身份区隔自行终结,并使蓝印户口最终寿终正寝。可以毫无保留地说,这一改革为劳动力人口的自由迁徙与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而构筑起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现在,人可以从居住地上划分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也可以从职业上划分为农民或非农民,但这都是市场主体自我选择的结果,却不能为政府行为所强制标签。那种人一旦被戴上“农业户口”的帽子就终身难以摘去的历史,终于一去不复返了。社会与市场诉求了多年的“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城同权”等愿景,都将在统一登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的过程中逐渐实现。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因为脱掉了“农业户口”的帽子,会理所当然地转化为名副其实的产业工人。

伴随户口的转化,这些进城的新市民,也将最终摆脱长期以来只被视为劳动力打工而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格局,而从根本上增加他们对城镇的认同与社会融入心理。因为随迁子女也可以随父母亲而落户,他们的教育权——接受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权力、以及在居住地城市参加高考与公务员考试的权力,都将一并得到落实。

自此开始,亿万农民将从根本上消除进城落户会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担忧,从而自土地上解放出来,增加整个中国社会的流动性,提升劳动力人口的生产效率,释放社会发展的活力。农村的土地,也会在农民工进城落户过程中,拉开新一轮的流转与重组,打破一家一户的小农耕作模式,为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创造机遇。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与机械化,既有利于增加单位面积之上的产量,也有利于提升农业产品的安全监管。农村企业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扩展,在扩大每一农民种地面积的同时,也将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收入水平——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反过来会刺激一部分年轻劳动力从事于农业劳动,改变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为新型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创造条件。

可以说,本次户籍改革,是公安部门率先在现有发展环境下的最大文本制度拓展。但在《意见》以国务院名义下发之后,将从整体上撬动各个政府部门——特别是与就业、保险、教育、卫生、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各部门的联动效应。改革的红利大不大、老百姓的评价高不高,从本质上还是要看这些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城市政府的后期反应。改革的实际红利,还需要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继续观察和评估。

毕竟,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表明,绝大多数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主要集中在10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与特大城市。大城市与特大城市的户口含金量远远大于建制镇与中小城市的户口含金量。在《意见》赋予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控制落户规模与节奏”的前提下,农民工最现实的渴望,当是居住证与户籍证含金量的接近程度。因为建制镇和中小城市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有限,资源和产业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集中的趋势还没有在根本上扭转。所以,要合理引导人口向建制镇或中小城市转移,就必须在释放户籍制度改革红利的同时,通过投资或市场之手的产业配置、通过就业岗位的创造与工资待遇的诱致、通过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激励,让农民工就近就地城镇化。

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落户政策收紧的情况下,要在2020年完成一亿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也就使我们不得不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集中到建制镇和中小城市上去。另外,在农民进城转变为市民之后,如何在制度上保障他们继续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却让真正的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权等问题,亦应在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废止中形成完善的制度文本。

(张翼,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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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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